销售规范能否遏制大闸蟹“傍名湖”冲动?

[探索] 时间:2024-04-28 17:47:0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03次
中评社北京11月1日电/据东方网社评,傍名湖《规范》对网购大闸蟹缺斤短两、销售蟹冲虚假发货,规范蟹券空转、遏制蟹券标注与实际不符、大闸动商家倒闭等问题作出规定。傍名湖明确要求商家应缴纳不得低于30万保证金至其所在线上平台,销售蟹冲在消费者收到大闸蟹蟹卡订单下的规范商品并确认收货前,其所支付款项将全额被冻结在平台或第三方监管支付机构,遏制以防范蟹卡提货困难、大闸动商家跑路等问题。傍名湖  为有效防范大闸蟹“傍名湖”现象,销售蟹冲《规范》明确规定,规范当消费者对商品蟹产地存在异议时,遏制销售者应当提供证据以证明大闸蟹的大闸动产地。如因虚标大闸蟹产地诱导消费者购买并查实的,销售者应照价退还消费者购买款项,并承担给予消费者销售价格3倍的赔偿,赔偿数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算。  时下正是大闸蟹消费、蟹卡兑换的旺季,在消费者享受“饕餮盛宴”的同时,电商销售大闸蟹引发的消费纠纷和违法违规的行为广受诟病。江苏的大闸蟹产量、产值占据全国半壁江山,江苏消保委为此发布电商销售规范,目的是更好地约束商家销售行为。  大闸蟹是备受消费者追捧的时令食品,不过,每年销售旺季,市场乱象丛生,引人关注。从短斤缺两、货不对板,到螃蟹劵空转、“证券化”,套路重重,消费者防不胜防。特别是大闸蟹“傍名湖”严重,假冒“阳澄湖”国家地理产品屡禁不止,消费者反映最为强烈。曾有媒体报道,市场上销售的标称“阳澄湖大闸蟹”99%是花样百出的假冒产品。有网友调侃道,消费者吃到的“阳澄湖大闸蟹”是否货真价实,恐怕只有天知地知大闸蟹知。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消保委发布的《规范》,对大闸蟹“傍名湖”现象的处罚其实并无新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大闸蟹“傍名湖”属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上述《规范》只是重申了《消法》有关条款内容,而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加重处罚,实践证明这些规定对遏制大闸蟹“傍名湖”冲动作用有限,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大闸蟹“傍名湖”屡禁不绝,已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阳澄湖”国家地理产品声誉,扰乱市场秩序,阻碍大闸蟹养殖行业健康发展,值得高度重视。电商是大闸蟹销售最重要渠道,而大闸蟹“傍名湖”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痛点和难点。有关部门出台电商销售规范时,理应回应消费者关切,从重从严处罚欺诈消费者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遏制大闸蟹“傍名湖”冲动十分重要,但显然问题复杂,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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