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成了海南一公司法定代表人 男子起诉涉事公司及股东获赔3000元

[焦点] 时间:2024-05-03 15:51:5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9次

原标题:莫名其妙成了海南一公司法定代表人 男子起诉涉事公司及股东获赔3000元

新海南客户端、莫名南海网、其妙南国都市报9月24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常年在河南工作生活的成海梁伟没来过海南,却莫名其妙地成了海南一家公司的南公男起法定代表人。这事给梁伟的司法诉涉事公司及工作带来了影响。为此,定代他将涉事公司及股东等人告上法庭。表人近期,股东法院认定被告的获赔行为侵犯了梁伟的姓名权,并判决被告向梁伟赔偿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莫名

原告:莫名其妙成了一家公司的其妙法定代表人

2014年12月18日,梁伟为洛阳某公司的成海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25日,南公男起洛阳某公司到当地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司法诉涉事公司及被当地工商局告知:梁伟因在海南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定代而海南某公司违规于2016年6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已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梁伟不能继续担任洛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梁伟是湖南人,常年在河南工作生活,从未到过海南。梁伟称,获悉此事后,他于当年8月专程到海口市工商局反映情况,经查询发现,海南某公司于2002年8月6日注册成立,在2006年8月14日办理股东、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时,将他变更为持股40%的股东,将原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王健变更为他。但是,他从未在海南与他人投资过企业,从未与海南某公司的股东签署过股权转让协议,从未参与该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对此完全不知情,应是别人冒用他姓名及伪造签字。

2018年,梁伟曾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8年11月14日,以梁伟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梁伟的起诉。

此后,梁伟认为海南某公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健、股东刘琦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遂向海口市琼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海南某公司、王健、刘琦向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诉求。

庭审时,被告海南某公司、王健、刘琦未作答辩。

法院: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公民的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诉讼中,结合梁伟因姓名权被冒用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及司法鉴定关于“梁伟的签名均不是原告本人签写”的意见,可认定本案海南某公司未经梁伟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梁伟的名义进行公司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民事活动的行为,侵犯了梁伟姓名权,海南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王健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琦系公司股东,两人与海南某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梁伟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犯,并协助梁伟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工商撤销手续,其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梁伟要求被告在海南省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声明向梁伟道歉并承担刊登费用的诉讼请求,虽盗用梁伟姓名的行为确实给梁伟造成一定影响,但因被告的侵权行为仅体现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内部资料中,因此法院根据侵权影响范围因素考虑,认为被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宜。关于梁伟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给梁伟的生活和精神造成的影响及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应给与梁伟适当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梁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法院酌定3000元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海南某公司、王健、刘琦立即停止对梁伟姓名权的侵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梁伟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工商撤销手续;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梁伟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王天宇)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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