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宣判五起涉疫类刑事案件:3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热点] 时间:2024-05-06 05:32:0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29次

  近日,北京北京法院再次宣判5起妨碍疫情防控的法院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宣判刑事衅滋并处人民币三千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起涉1家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疫类这5起案件包括抗拒疫情防控寻衅滋事案、案件虚构销售口罩信息实施诈骗案、人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寻口罩案等。

  在海淀法院审理的事罪李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中,北京法院查明,法院2020年2月25日晚,宣判刑事衅滋被告人李某与朋友饮酒后驾车回家,起涉行至其家所在本市海淀区圣华寺路某小区时,疫类因未携带疫情防控期间小区出入证,案件被保安拒绝入内,后李某将车堵在小区门口处,并下车翻越栏杆进入小区。适逢被害人翟某进入小区,见状对李某的行为口头表达不满,李某遂上前对翟某进行追打,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李某又返回车中拿出一把金属刀,持刀将翟某左面部及左手划伤,两处伤口均深达肌层,清创缝合共计32针。经法医鉴定,翟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疫检查,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两罪予以数罪并罚。李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依法对其所犯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石景山法院审理的郭某寻衅滋事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3月7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小区门口,因对防疫值守的保安员要求其测量体温产生不满,回到家中取菜刀后返回现场,并持刀对保安员郭某某、崔某某多次进行追逐。后郭某返回小区门口,采用刀砍、踢踹等方式,损毁防疫点帐篷、红外体温计、对讲机、桌椅、展板等以及小区门口的闸杆。经评估,被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33元。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疫检查,为发泄个人情绪,逞强耍横,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郭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石景山法院审理的郭某寻衅滋事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3月7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小区门口,因对防疫值守的保安员要求其测量体温产生不满,回到家中取菜刀后返回现场,并持刀对保安员郭某某、崔某某多次进行追逐。后郭某返回小区门口,采用刀砍、踢踹等方式,损毁防疫点帐篷、红外体温计、对讲机、桌椅、展板等以及小区门口的闸杆。经评估,被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33元。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疫检查,为发泄个人情绪,逞强耍横,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郭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其他2起案件,分别是平谷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某因不满出入检查点工作人员检查致2人轻微伤的寻衅滋事案,海淀法院审理的北京某药房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原标题:北京法院宣判五起涉疫类刑事案件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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