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自然人、部对倍上倍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擅自行为,如何处罚?
答: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校外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第六十四条),一些“黑机构”搞恶性竞争,培训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违法扰乱行业生态,罚款损害家长和学生权益。教育举办机构举办《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部对倍上倍下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擅自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校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违法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罚款有相应的教育举办机构举办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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