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幼儿园给孩子发过期食物 涉事单位各被罚10万

[知识] 时间:2024-04-28 14:13:3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25次

  6月13日,镇江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关于“镇江市丹徒区画意江南幼儿园给孩子吃过期食品”行政处罚决定,幼儿园涉事幼儿园与供货超市各被罚款10万元人民币。过期各被

  5月30日,食物涉事镇江市丹徒区画意江南幼儿园部分学生家长反映,单位该园在放学前给孩子们发放的罚万餐点已经过期一个多月,随即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镇江

  镇江丹徒区教育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幼儿园于当晚迅速调查处置:立即通知该园幼儿停用相关食品,过期各被并收缴、食物涉事备查;对已经食用的单位幼儿,密切关注身体状况,罚万若有异常,镇江随时就诊;进一步调查核实,幼儿园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过期各被

  经查,镇江市丹徒区画意江南幼儿园于2019年5月27日在丹徒区新城正恺超市购进达利园欧式蛋糕4箱,共计300个。于5月30日放学前将所购的蛋糕发放给该园学生,当天该园所发放的蛋糕中有150个已超过保质期,少部分被孩子食用。

  31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约谈画意江南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整改,深刻反省。并责令该园免去分管安全后勤副园长段红香职务,予以辞退。

  6月13日,镇江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该起案件行政处罚决定。通报称,镇江市丹徒区画意江南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其没收依法扣押的达利园欧式蛋糕65只并罚款十万元;丹徒区新城正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三十元并罚款十万元。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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