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四川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2月8日起施行

[时尚] 时间:2024-04-29 22:06:2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38次

原标题:新版《四川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2月8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代强)记者1月13日从省林业和草原局获悉,新版行为进一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川省规范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行为,集体维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林权合法权益,近日修订的抵押贷款《四川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将于2月8日起施行。管理根据《办法》,办法林权抵押贷款的月日抵押率从最高不超过50%提高到最高不超过70%。

新办法从破解林权抵押贷款瓶颈入手,起施着力化解当前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新版行抵押难、评估难、川省贷款贵、集体监管难等问题,林权力图从制度层面建立起金融支持林业健康发展的抵押贷款新机制,为放活经营权、管理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办法》对主体资格进行了规范。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中央文件精神,明确了已依法取得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集体林权作为抵押物,向各类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

新增了可用于抵押的客体。通过明确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但其所依托的土地在抵押期间原则上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剩余期限,破解了林权抵押标的物的障碍。

健全完善了林权抵押政策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给予利率优惠,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对符合贴息贷款政策的林权抵押贷款优先给予财政贴息。抵押率应综合考虑贷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条件。

有条件的地方应依托市(州)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林权政策、林权流转交易等服务信息,防控林权抵押风险和方便抵押林权处置。

完善了林权抵质押贷款信贷服务和风险防范制度。在《办法》中推行集体林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天然林保护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支持林权收储机构开展市场化收储担保,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抵押权人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加强了抵押物的监管。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林权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重复抵押。(记者 王代强)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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