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 驾驶者是否担责?

[娱乐] 时间:2024-05-01 10:23:2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21次
中评社北京2月4日电/据人民日报报道,好意同乘“好意同乘”出事故 驾驶者是出事否担责?下面是以案说法。  【案情】2020年9月,故驾张某驾车下班回家,否担适逢同事王某顺路,好意同乘张某便邀请王某搭便车,出事王某欣然接受。故驾行驶途中,否担由于张某驾驶过程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好意同乘车辆,导致与余某驾驶的出事汽车相撞,两车辆损坏并致乘车人王某严重受伤。故驾  经交警认定,否担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好意同乘余某无责任。出事王某作为没有过错的故驾搭乘人,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搭载王某是基于善意的施惠行为,造成事故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张某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损失总额的80%,王某承担20%。  【说法】“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在民法典出台前,并没有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对“好意同乘”驾驶人减轻20%赔偿责任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了“好意同乘”的相关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若驾驶人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好意驾驶人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或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等,就不能减轻其责任。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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