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办实事清单公布

[探索] 时间:2024-04-29 13:57:1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71次

原标题: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办实事清单公布

日前,全省清单中国吉林网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人力《关于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资源通告》发布。

实施“想就业找人社、社会实事缺人才找人社”服务创新提升工程

(一)向企业集中宣传“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保障部门指导企业注册发布招聘信息,为企精准对接招聘求职信息,业办免费提供“直播带岗”服务。公布【《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想就业找人社、全省清单缺人才找人社”服务创新提升工程的人力意见》(吉人社发〔2021〕8号)】

责任单位:省就业服务局牵头,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资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社会实事厅法规处、保障部门厅就业促进处、为企厅人力资源市场处等相关处室和单位按职能推进,业办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广使用。

(二)选定辖区内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形成重点企业帮扶清单。每个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掌握企业复工需求,帮助10户以上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责任单位:省就业服务局负责。

(三)就业和人才服务专员与企业建立帮扶结对关系,动态跟进企业复工复产情况,“一对一”精准提供用工指导服务。

责任单位:省就业服务局负责。

(四)针对确有招工困难或招工数量较大的企业,如当地无法满足企业需求,可采取提级办理的方式,提请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解决。

责任单位:省就业服务局负责。

开展企业用工服务专项行动

(五)通过公共招聘网站、公众号、小程序、微信群、“直播带岗”等渠道服务企业,根据不同企业需求,全省开展小规模、定制式招聘活动不少于200场。其中,围绕企业复工复产,组织专业工种、紧缺工种开展专业专场招聘不少于30场。

责任单位:省就业服务局、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负责,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落实。

(六)具备线下招聘条件的地区,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基础上,全省分类举办20场以上“专精特新”专场招聘会;不具备线下招聘条件的地区,采取线上方式,加密场次,全省分类举办招聘活动不少于50场。

责任单位:省就业服务局、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负责,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落实。

(七)利用“96885吉人在线”“吉聚人才”等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和求职者,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精准推送企业招聘岗位信息和求职者信息,全年推送岗位不少于10万个,“双向”促进企业招工和求职者就业。

责任单位:省就业服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落实。

(八)按照当地及输入地防疫要求,为成规模、成批次返岗及外出务工人员协调提供核酸检测、车辆保障等便捷高效服务。

责任单位:省就业服务局牵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落实。

(九)集中开展乡村“招聘大集”“送岗下乡”等活动,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次。

责任单位:省就业服务局牵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落实。

(十)全面摸底调研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复工情况,指导全省30家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用工企业紧密对接,解决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用工需求。

责任单位: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落实。

(十一)利用疫情期间农民工返乡在乡时机,鼓励返乡创业基地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深入省、市、县三级100个返乡创业基地企业,开展“线上+田间”的“三送”服务,即整合资源送政策、多措并举送用工、解难答疑送专家。

责任单位: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落实。

(十二)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组织企业进校园开展对接洽谈、企业宣传和校园招聘等载体活动。组织高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走进企业,了解企业需求,开展实习见习对接。

责任单位:省就业服务局、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落实。

实施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技兴吉林”行动

(十三)开展重点企业员工培训意愿调查,摸清培训需求和就业意愿。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引导培训机构采取灵活多样的“校企合作”方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牵头,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配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落实。

(十四)针对重点企业紧缺急需工种,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开展专项培训,做好专业工种人才准备,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落实。

(十五)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围绕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技术、居民服务等23类项目,适时组织吉林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

责任单位:厅职业技能建设处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落实。

(十六)选择省内5户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面向本企业生产一线具有高级技师等级的技能人才,设立特级技师岗位,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责任单位: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牵头,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配合,经人社部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企业按职责落实。

落实社会保险助企纾困行动

(十七)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0号)】

责任单位:厅失业保险处和省社保局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落实。

(十八)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0号)】

责任单位:厅工伤保险处和省社保局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落实。

(十九)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稳岗返还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0号)】

责任单位:厅失业保险处和省社保局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落实。

(二十)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缓缴养老保险费应在2022年底前补缴。【《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0号)】

责任单位: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保局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落实。

(二十一)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失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0号)】

责任单位:厅失业保险处和省社保局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落实。

(二十二)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0号)】

责任单位:厅工伤保险处和省社保局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落实。

(二十三)对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首次被列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当月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发放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0号)】

责任单位:厅失业保险处和省社保局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落实。

(二十四)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2021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执行期内不受取得证书12个月内申请的时限限制。【《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0号)】

责任单位:厅失业保险处和省社保局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落实。

开展服务企业引才聚才行动

(二十五)对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的工资总额,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支持;对重点用工国有企业,安排人才服务专员“面对面”解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服务需求。对引进青年人才多,且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优先授予企业职称自主评审权。

责任单位:厅人才开发处牵头,劳动关系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配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落实。

(二十六)制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责任单位: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牵头,职业能力建设处配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落实。

(二十七)引导企业通过顾问指导、兼职服务、联合攻关、技术合作、平台签约等方式柔性引进创新型、技能型产业高层次人才。选择具备条件的3户以上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

责任单位:厅专家处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落实。

(二十八)为符合条件的100名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企业家颁发“吉享卡”“吉健卡”,开通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拓展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厅专家处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落实。

(二十九)优化升级企业人才认定类别、方式。针对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一线技能人才,分别制定具有岗位特点的评价标准。将纳税额、个税缴纳额和企业吸纳就业能力等社会贡献度和市场认可度作为重要评价依据。

责任单位:厅人才开发处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落实。

(三十)遴选不少于100家条件成熟的民营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授权企业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责任单位: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落实。

(三十一)支持青年人才创办创新企业。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创建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新企业给予场地费和水电费减免扶持。

责任单位: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负责,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落实。

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惠企行动

(三十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三十三)对无法复工复产导致的归还贷款困难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展期。疫情期间及时足额向企业拨付贴息资金,最大限度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

(三十四)对于医疗用品、检测试剂生产供应企业、基本生活物资生产销售企业,符合条件的,协调金融机构先行发放贷款,再申请办理贴息。

责任单位:省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负责,各级担保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开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行动

(三十五)疫情期间,企业与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或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鼓励缺工企业在特殊时期与其他企业签订协议“共享用工”。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向职工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延期支付工资,最长不超过30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测研判劳动关系风险,为重点企业提供劳动关系处理指导服务1次以上。

责任单位:厅劳动关系处牵头,法规处、调解仲裁处、执法监察局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配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落实。

(三十六)推广使用调解仲裁在线服务平台,减少办事人员跑动,妥善处理涉企涉疫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60%以上。

责任单位: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牵头,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配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落实。

(三十七)适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集中组织人社法律专家,以案释法、强化预防,为企业宣讲人社法律政策不少于3次。

责任单位:厅法规处牵头,调解仲裁处、劳动关系处、执法监察局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配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落实。

(三十八)对3627家企业开展薪酬调查,动态掌握企业人工成本,引导企业形成合理的工资标准,有效服务和指导企业科学确定工资报酬。

责任单位:厅劳动关系处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落实。

(三十九)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提高技能人才工资收入水平。

责任单位:厅劳动关系处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落实。

开展全省人社服务提质增效行动

(四十)创建优质服务窗口、培树优质服务先进个人和最美人社服务标兵。落实涉企各项优惠政策“四进两知晓”直通机制,开展涉企事项快办行动,实现企业关联事项打包办、高频事项提速办、更多事项简便办、服务下沉就近办、特殊事项上门办、服务企业提级办、积极探索免申即办。

责任单位:厅行风办牵头,办公室、法规处配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四十一)组织全厅基层党组织对接服务企业,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每个基层党委主动对接4户以上企业,每个业务处室(单位)党支部对接2户,每个综合处室党支部对接1户。深入企业宣讲人社惠企政策,协助企业应享尽享,帮助企业解决在招工用工、社会保险、人才引进、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责任单位:厅直属机关党委牵头,各相关基层党组织具体落实。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李易书

图片为网络截图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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