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办结 为何负债214万只需还3.2万 破产之后欠的钱还用不用还?

[娱乐] 时间:2024-04-28 00:55:0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36次

中国小康网讯 10月12日综合报道  近日,全国欠的钱还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办结。首例记者从温州中院获悉,个人债务人蔡某长期入不敷出,破产破产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案办平阳法院立案后,何负还万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债万只需之后经债权人表决,用不用还最终同意蔡某提出的全国欠的钱还方案,按1.5%的首例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个人

为何负债214万 只需还3.2万

  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破产破产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办

  经调查,何负还万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债万只需之后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

  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指出,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他表示,该案件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人文关怀。同时,本案严格财产调查,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严格落实监督机制,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有关防范逃废债行为的制度安排落到了实处。

  各方一致通过偿债方案

  据了解,债务人蔡某是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9月24日,平阳法院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明确表示,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破产之后欠的钱还用不用还?

  对“个人破产制度”这个新事物,大家纠结最多的是——破产之后欠的钱还用不用还?

  此前,有相关媒体曾发文进行解读:

  只要清楚制度的基本原理,这样的问题其实是很清楚的:个人破产一旦实施,意味着债务人让渡了所有的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既包括现有资产的所有权,也包括破产期收入的所有权,破产期结束后,债务人方可恢复正常人的身份。

  在市场经济当中,破产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

  当企业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那么破产即意味着企业生命的终结,破产后有价值的资产可以变卖用于偿还债务,附着于企业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随着企业的破产而宣告终结,市场完成出清,资本、人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可以投入其他企业继续创造价值。

  个人参与市场活动,可以将其视为最微观的企业。相比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还多了一层社会意义:个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财产为代价,只对特定时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未来仍然有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机会。

  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破产人的破产期间为4/5年,在住房方面,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破产人必须腾退后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在日常生活中,破产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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