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却遇“阴阳判决”?律师: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调查

[焦点] 时间:2024-05-05 21:58:5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32次

    日前,阴阳判决澎湃新闻一篇有关“阴阳判决”的打官调查报道引发广泛关注。报道显示,司却师相原告马军偶然发现,遇律同案号判决书的关部判决结果和时间竟然不同。一份作出的积极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下称“26日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借用石英石4.4万余吨、主动赔偿违约石英石1.7万余吨、阴阳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打官调查另一份作出的司却师相时间为2016年9月28日(下称“28日判决书”),凤阳县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借用石英石4.4万余吨,遇律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关部原告马军收到的积极正是这份判决书。此前,主动马军的阴阳判决凤阳县金盾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金盾公司”)将台玻凤阳硅砂有限公司(下称“台玻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台玻公司返还所借的4.4万余吨石英石,并赔偿违约石英石1.8万余吨,后收到“28日判决书”。此后,马军偶然发现竟还有一份“26日判决书”。其显示,根据双方签订的《矿石借用合同》,经过计算,认定台玻公司应赔偿违约石英石1.7万余吨,对金盾公司主张的1.8万余吨违约矿石多于1.7万余吨的部分,该院不予支持。但“28日判决书”显示的则是,该院认为,因金盾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第三方运输公司按约支付运费,故第三方运输公司也违约。第三方运输公司违约的后果应当由金盾公司承担。故对金盾公司要求台玻公司归还1.8万吨违约矿石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2019年4月,马军以发现“26日判决书”为由,向滁州中院申请再审。2020年8月,滁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以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且金盾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未表示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对生效裁判继续进行再审审查的必要,应终结审查。但凤阳县法院于2022年2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认为“28日判决”确有错误,由该院再审。安徽省高院于2022年4月作出民事裁定,将该案指定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审理。2022年11月,禹会区法院判决撤销凤阳县法院“28日判决书”;台玻公司返还借用石英石4.4万余吨、台玻公司赔偿违约石英石8879余吨、驳回金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禹会区法院认为,台玻公司对其延迟履行偿还矿石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综合考虑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高,且第三方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该院酌定台玻公司应当赔偿金盾公司实际损失4.4万余吨的20%即8879余吨为宜。判决书还显示,针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另一份同案号、同案由、同事实,但不同判决结果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原被告均上诉后,蚌埠中院于今年5月25日作出裁定,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各方权利义务冲抵后,台玻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以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因金盾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故凤阳县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违反前述规定,依法应予纠正,该案依法应终结再审程序。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撤销禹会区法院一审判决;终结该案再审程序。马军说,他将继续提出申诉。对此,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告诉“法度lawBJ”,《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有明文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或本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在审核是否启动再审时,以以下几种理由为准:(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连大有律师表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对判决错误启动再审的,又终结再审程序的,这种情况不太正常也不符合逻辑。启动再审通常是认为判决实体或程序有问题,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但又终结了再审,即认为不仅下级的判决没问题,同样也认为此前的启动再审是错误的。连大有律师认为,由于各种原因的限制,司法实践中,不仅启动再审难,实现再审改判更是难上加上。这也导致了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不公平、不公平和不合法的案件存在。法治社会的实现是通过个案来体现的,“阴阳判决”的出现明显是与法治背道而驰的。连大有律师说,上述案件中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举报控告权,如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或者举报;还可以向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或者举报;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甚至可以向中纪委进行实名举报;也可以针对案件本身继续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或申请检察院抗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告诉“法度lawBJ”,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可以提出再审动议,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可以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上级检察院也可以通过提起抗诉的形式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发动再审程序。邓千秋律师说,马军如拟继续维权,可以继续向判决作出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诉,要求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或者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提出抗诉。邓千秋律师认为,此案已经经历了再审程序的“终结、启动、又终结”,足以说明本案案情复杂、对原判决的争议很大。但若要再次启动再审程序,难度应该也很大。澎湃新闻的报道还显示,申请再审的同时,马军开始举报“阴阳判决”。其发现“28日判决书”的签发人为时任法院民二庭庭长桂斌,于是认为桂斌修改了判决书。据公开资料,桂斌于2019年12月13日被任命为凤阳县法院副院长。马军的父亲曾于2020年5月前往滁州中院信访,桂斌表示“26日判决书”是草稿。滁州中院申诉信访局局长韩阳称,中院信访局要求凤阳县法院查清楚这两份判决书是如何形成的,凤阳县法院说最终送达的判决书是9月28日的,9月26日的判决是因为当时当事人找丁法官,丁法官没有从档案室调取判决书就直接加盖公章交给了当事人,因此才出现两份不同日期的判决。滁州中院副院长李传水表示,滁州中院会严格追查。判决书有严格的制发程序,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书要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当事人对于合法的已生效判决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中院会按申诉程序来解决。2021年6月4日,据滁州市检察院给马军的回复函,关于两份判决书一事,凤阳县法院已回函确认,相关人员、涉案法官因工作失误已受到纪律处分。据2021年6月11日凤阳县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形成的处理意见:“凤阳县法院副院长桂斌在担任县法院民二庭庭长期间,在实行庭长签发制度时,建议承办人丁伟修改判决书的判决结论属实,但是该案件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查认为并无问题,故无法认定桂斌存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问题,建议予以了结。”马军表示,其曾于2019年7月向安徽省高院举报桂斌,当年8月举报材料被转至凤阳县纪委监委驻县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王年敏手里,后无下文。据2021年7月3日凤阳县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形成的处理意见:“关于反映王年敏对举报人反映的桂斌枉法裁判有关问题线索未及时处置的问题。王年敏同志承认其因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处置该问题线索,存在失职失责问题。鉴于王年敏同志能够主动向组织说明其未能及时处置桂斌问题线索的失职失责问题,主动认错悔错。经研究,建议对王年敏同志批评教育,要求其在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此案了结并向王年敏同志予以反馈。”“法度lawBJ”检索发现,关于法院现“阴阳判决”的情况此前已有媒体报道。例如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济南的黄女士称,在自己作为原告的一个案子中,法院提供的判决书与中院存档的判决书判决结果不一致,前后赔付金额相差约115万元,除此之外,日期、审判员、书记员和案号等内容都完全相同。一审审判员表示,系上传失误,以收到的判决书为准。河北的于某准备申诉一起案件时,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和当事人收到的纸质判决书,案号相同,落款日期不同,判决结果截然相反。该案的书记员表示,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系自己上传失误,已申请更换,该案判决以案件当事人收到的纸质判决书为准。对于此类情况,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告诉“法度lawBJ”,近年来,法官因为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被追究刑责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当前,很多裁判文书都在网上公开,有利于提升判决文书的质量。对社会大众和媒体而言,对个案的公开审视、打量甚至监督,也更有利于保证司法公信、公正、透明。连大有律师说,如果判决书出现低级错误或者错漏不多,可以通过裁定方式予以纠正。但如果故意“阴阳裁判”,则不仅仅是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问题,更有可能成为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的线索。连大有律师表示,若出现“阴阳判决”,不能只是相关法院作出简单说明,纪委监委等应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官积极主动进行调查,人大等机关也应对法官的认定等进行核实,对于不适合担任法官的,应予以除名。法官等司法人员应当成为遵纪守法的典范,老百姓不仅要在个案中体会到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更应该在每一份司法文书中体会到司法的公正、公平及温度。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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