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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的还款责任该由谁承担?

[焦点] 时间:2024-04-28 03:00:3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74次
中评社北京8月17日电/据检察日报报道,欠条8月1日,还款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责任就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该由  2015年,承担木材商祁某为罗某承包的欠条农村房屋改造建设工程供货。罗某、还款康某收到货品后,责任共同为祁某出具欠条,该由明确欠付货款的承担数额,幷在该凭证上签字。欠条2017年10月7日,还款祁某因车祸去世,责任但此时被拖欠的该由货款仍未收回。2019年9月3日,承担祁某的继承人岳某等三人将罗某、康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罗某、康某共同给付被拖欠货款及利息。法院一审认为,祁某与罗某、康某虽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岳某等三人提供的收货凭证可以证实双方之间买卖材料的事实客观存在,故罗某、康某应当按照欠条上签字确认的数额支付货款。法院因此判决罗某、康某共同偿还货款及利息12.6万余元。  康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包头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称自己不应对罗某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为自己与罗某既不是共同承包人,也不是合伙人,只是被罗某雇用的保管员,为其打了三个月零工而已。正是在这期间,自己收到了祁某送来的货品,幷在欠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因此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其不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驳回了康某的再审申请,于是康某向固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固阳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得知,法院在诉讼中将本应向康某送达的法律文书均送达给了既非与康某同住的成年家属也非其诉讼代理人的康某的儿子康甲,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然而,案涉欠条上的签字确为康某所写,工程承包人罗某身欠巨债下落不明,无法向其核实详细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康某的主张。该院因此认为,此案虽然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因康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抗诉必要性不足;针对法院判决承担的超过自身责任份额的连带还款责任,康某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为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以公开促公正,固阳县检察院决定就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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