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毁约买家索赔20万 法院判赔买家“差价损失”

[焦点] 时间:2024-04-28 23:51:1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53次

­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 合同签了,差价损失定金也付了,卖房买可卖家却突然不卖了。毁约去年,索赔芜湖市民朱女士就遇到这样一件烦心事。院判为了维权,赔买朱女士将卖家诉至法院,差价损失提出了远超出双倍定金的卖房买赔偿诉求。昨日记者从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获悉,毁约近日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差价损失”10万元。索赔

­  卖方毁约买家索赔20万

­  2016年6月,院判朱女士和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赔买约定肖某将镜湖区某房屋以80万元出售给朱女士。差价损失合同签订后,卖房买朱女士支付了1万元定金,毁约并替肖某缴纳了物业费等费用,双方约定尽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然而去年下半年开始芜湖房价大涨,当年9月,肖某明确表示不愿出售房屋了,朱女士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未果,便于今年1月将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返还购房定金及物业费等费用,同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

­  依照定金罚则,通常情况下违约方应支付双倍定金的赔偿,但朱女士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放弃定金罚则,提出了上述赔偿金额。后案件审理中,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为涉案房屋市场参考价实时为99万元,朱女士将索赔金额降为20万元。

­  法院判令赔买家“差价损失”

­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因被告不愿出售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理应将原告支付的定金、物业费等费用予以返还;同时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处于芜湖房屋价格上涨时期,原告不能购买涉案房屋会造成其购买其他房屋的差价损失,该损失与被告违约有因果关系,被告理应赔偿相应损失。

­  8月7日记者获悉,近日法院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如果仅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在房价大幅上涨的背景下,已不能完全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诚信守约者的保护,故卖方理应赔偿买方不能按原合同价款购房所遭受的差价损失。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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