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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倡导见义智为体现文明进步

[热点] 时间:2024-05-02 08:30:1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36次

  11月23日,立法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倡导《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见义进步该条例中,体现在界定见义勇为人员的文明定义时,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删除,立法强调对生命的倡导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见义进步不怕流血牺牲的体现见义勇为,更鼓励、文明倡导科学、立法合法、倡导正当的见义进步见义智为(11月26日《中国青年报》)。

  一直以来,体现对于见义勇为都过于强调了道德高尚,文明将“不顾个人安危”等视作重要的价值导向予以宣扬,这导致了两种结果:一是超越能力,让见义勇为变成了后果可预料的犯险行为,比较常见的诸如未成年个人救人、救火等,特别是施救落水者,孩子救人不成反溺亡的事件屡屡发生,让见义勇为充满血色的痛感。很明显,这忽视了一些紧急条件下诸如救人、救火等行为对专业技能的基本要求,不具备起码能力而鼓励他人见义勇为,便是缺少对见义勇为者生命的敬畏与尊重。二是盲目非理性,导致个人以及其他人员不必要的伤害,比较典型的现象如驾车追逃,让自己、逃跑者以及公众置于险地,同此产生的伤害,如导致他人伤亡,追逃者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是刑责。同样的,鼓励他人不顾个人安危、不考虑后果的见义勇为,也是缺乏对他人生活的敬畏与尊重。

  对生命平等的敬畏与尊重是基本要义之一,也是厘清见义勇为观念模糊地带的基本尺度,避免见义勇为沦为没有边界的道德诉求以及没有限度的道德义务。近些年,见义智为渐成共识,体现了时代文明进步,而在立法上明确倡导,更具有导向意义。

  倡导见义智为,一方面让见义勇为有了险责界线,有所为有所不为,具有适度的道义豁免权利;另一方面让见义勇为有了更清晰的方式方法导向,懂得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选择科学、合理、正当、有效的方法,减少盲目非理性冲动,智为善为。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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