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零关税”政策进一步明确

[知识] 时间:2024-04-28 17:41:4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9次
中评社北京1月11日电/据国际商报报道,零关税海关总署1月5日发布2021年第1号公告,海南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自贸适用范围和监管方式予以进一步明确。  当天发布的港交《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通工对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政从事交通运输、策进旅游业的步明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贸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零关税旅游业的海南船舶、航空器、自贸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港交免征进口关税、通工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政  办法指出,策进“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贸港企业营运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方面,船舶(含游艇)以及航空器为8年,车辆为6年。  办法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的报告。  办法明确,企业不得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除特殊情形外,企业申请办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转让、申请贷款抵押等手续的,主管海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办法指出,如果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以及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移作他用,应按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补税的完税价格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算。  海关总署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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