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男子程进永死亡离奇死亡后续:家属提起行政诉讼

[探索] 时间:2024-04-28 21:51:5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36次

  海都闽南网讯福州男子程进永死亡离奇死亡一事,福州昨日又有新进展。男程

  在事发后,进永家属南靖县公安局向媒体通报事件调查结果,死亡死亡诉讼并出示漳州市检察院的离奇检验鉴定文书,称程进永系服用毒品,后续在精神高度紧张情况下,提起诱发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行政

  不过,福州程进永家属对南靖公安局的男程说法持有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进永家属昨日上午9点,死亡死亡诉讼南靖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离奇庭上,后续原告律师主要从办案程序和案件实体两方面,提起对南靖县公安局的说法提出质疑,并要求赔偿90余万元,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件回放】程进永离奇死亡,警方称他生前吸毒

  去年7月30日凌晨4点多,程进永从龙岩返回福州途中,在漳龙高速南靖收费站停下溜达,并爬上收费站顶棚。凌晨5点40分左右,南靖丰田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劝下程进永,并将他带走。早上7点25分许,程进永死在南靖县医院。事后,死者家属连发数点质疑,尤其是死者身上为何会伤痕累累。

  去年8月25日上午,南靖县公安局通报该事件调查结果,称事发当天凌晨5时44分,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漳龙高速南靖出口收费站内,一男子(即程进永)精神恍惚行为异常。丰田所值班民警赶到后,发现程进永站在收费站顶棚上,手持一根木棒,在顶棚来回走动,十分危险。

  被民警劝下来后,程进永告诉民警,有30辆车拦截他以及他给老板干了6年才给他1万多元等问题。民警见他精神反常,劝他一起回派出所,程进永也同意。可在途中,程进永称身体难受要下车,下车后又往收费站方向跑。民警追上去询问原因时,就看见程进永持匕首乱舞后摔倒在水泥地上,民警上前夺匕首时,程进永在地上挣扎,民警将他控制后,发现他脸色苍白,立即送往南靖县医院救治。当天早上7时25分许,程进永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报称,在事发前一天晚上,程进永在龙岩曾两次报警,称因经济纠纷有人追杀他,但因陈述不清楚,龙岩警方无法出警。事发当天,民警又在程进永的车内,搜到一小袋粉红色粉末,经化验为甲基苯丙胺(冰毒)。

  漳州市检察院的检验鉴定文书显示,程进永生前曾服用毒品,在精神高度紧张情况下,诱发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庭审现场】原告代理律师否认警方说法

  对于警方的说法,程进永的家属持有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昨日上午9点,南靖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南靖县公安局代理律师认为,程进永相关档案表示,他此前曾因吸毒被警方查处,事发当天系因吸毒致使精神出现幻觉,出现一系列不同常人的行为;民警出警后,始终都保持文明执法,程进永全身多处外伤,是他逃跑时挥舞匕首摔倒后,民警上前去制服,在制服过程中,因他自身挣扎导致擦伤。

  事后,在程进永车上发现一小袋粉红色粉末状物质,经化验为甲基苯丙胺。漳州市检察院的检验鉴定文书也显示,程进永是因吸毒诱发心脏病而死。因此,对于程进永之死,南靖县公安局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南靖县公安局代理律师当庭出具相关笔录、照片等证物,丰田派出所三名第一当事人也出庭,包括民警吴德龙和协警吴炳玉、吴国平。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蔡一楠否认了警方此前的说法,并从办案程序和案件实体两方面提出质疑。

【焦点】

  警方是否暴力执法、程进永死亡原因是什么、车上是否藏毒品等5个问题,成为双方律师辩论的焦点。

出警程序是否合法?

  原告代理律师蔡一楠认为,本案中,出警合法性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出警行为的合法性。首先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登记》文书不完整,没有全部提交接警内容;其次本案中出警的人民警察只有一人,其余两人都是丰田所自己招聘的协警,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因程序违法所得的所有证据,均应归入无效证据范畴。

  南靖县公安局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是民警出于“救助”的行为,并非是调查取证,并未违法相关规定。

是否存在暴力执法?

  蔡一楠称,程进永身上有着70多处伤,每个伤口都具有皮肤破损和出血。庭审中,吴德龙与吴国平两人均称,当时在地上制服程进永时,他是仰面朝上。如果事实如此,按照程进永身上的伤口系擦伤的说法,程进永应该是身体的背部有擦伤,为何会是面部等身体前部有多处伤痕?因此他们认为,被告在出警时,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而实施非法伤害。

  南靖县公安局代理律师回应,从视频监控等可看出,民警并未暴利执法,至于程进永身上出现的多处外伤,系民警在制服过程中自身挣扎擦伤。但对于为何面部等身体前部有多处伤痕,该律师未予回应。

死亡原因是什么?

  蔡一楠认为,经过家属申请,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程进永尸体作了再次检验,证明指出程进永之死是其“抵抗及遭受损伤诱发心脏病发作死亡”,同时明确“尚不支持程进永因甲基苯丙胺中毒死亡”。他综合分析认为,南靖县公安局在超越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程进永带离漳龙高速南靖收费站,并非法迫害致其死亡。

  南靖县公安局代理律师称,根据漳州市检察院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漳检技鉴字〔2011〕59号》:程进永生前曾服用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并出现精神混乱、兴奋、被害妄想等症状,在精神高度紧张情况下,诱发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且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再次检验出具的证明,也证明死者血液、胃部等处都有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是毒品诱发下的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车上是否藏毒品?

  蔡一楠称,南靖县公安局提供的关于2011年7月30日9时31分至10时01分的笔录内容,是虚假的。根据程进永所乘小车的GPS卫星定位系统数据证明,此时这辆车已经处于南靖公安局附近,不在报告所谓的“南靖县医院120急救中心大门口”。因此,所谓的“粉红色粉末状物质”等提取物(毒品)来源不合法,本案提取场所照片属于移花接木的照片,这证明该提取笔录是被告伪造的证据。鉴于该提取场所已经发生根本性改变,而被告却刻意隐瞒该事实,证明毒品来源存疑,原告怀疑程进永身体里面的毒物成分来源的方式,他们认为有可能系事后人为制造。

  不过,对于原告律师出具的GPS卫星定位系统数据证明的合法性,南靖县公安局代理律师持有异议。

死者事否带刀?

  蔡一楠称,南靖县公安局说程进永当时“从裤袋里拿出一把尖刀在乱舞”,他认为,如果程进永的口袋中有一把长达9公分的尖刀,那么,吴德龙在长达半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为何没有发现口袋中的这把刀具。纵观事发时的录像,若刀具存在于程进永“裤袋”中,在程进永运功过程中竟然没有丝毫的运动轨迹,这不符合刀具在裤袋中的运动状态。作为侦查机关,根据基本的侦查常识,在提取刀具后有条件、也有义务对凶器进行司法鉴定,以甄别所属物品的归属性、同一性。但被告没有对该尖刀进行DNA鉴定和指纹鉴定,不能证明该管制刀具的实际持有和可能持有人就是程进永,因此,仅仅以有一把刀具就推定属于程进永的,这缺乏证据。

  对此,南靖县公安局代理律师称,该尖刀并非该事件中的凶器,没有进行DNA鉴定和指纹鉴定是符合程序的。(本网记者苏禹成周杨宁)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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