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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购物两次 吊销旅行社执照

[百科] 时间:2024-04-30 03:10:4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66次

飞哥的强迫分

  闽南网8月28日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会议通过的购物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两次旅行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吊销精神卫生法草案,社执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强迫旅游法草案、购物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两次旅行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迅猛,吊销但零负团费、社执景区门票价格高涨等问题仍然是强迫前进的绊脚石,旅游法的购物出台有望遏制当前市场乱象,促进旅游市场有序繁荣发展。两次旅行

【秩序】
零负团费有望被取缔

  背景:“零负团费”、吊销强迫购物、社执甩团……对于参加团体旅游的消费者来说,最怕在旅行过程中有这样的遭遇。

  规定: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景区涨价应提前6月公布

  背景: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公众发现,每年一到旅游旺季,一些景区特别是著名景区就会酝酿涨价,动辄上百元甚至几百元的门票价格,已经让普通旅游消费者感到吃不消。

  规定:草案指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至于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属于价格法范畴,旅游法草案并未涉及。

【罚则】
导游强索小费将受罚

  背景:旅行社强迫购物,导游强索小费行为即使被证实,除了承担舆论压力,往往并无实际处罚。

  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草案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法律责任规定。草案指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甩团罚赔三倍旅游费

  背景:旅游者跟团旅游,最怕遭遇甩团等违反旅游合同的问题。

  规定: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

  草案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草案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保障】
确保消费者投诉有门

  背景:旅游中遭遇黑导游、被甩客等难题应该找谁?目前消费者经常处于投诉无门的境地。对此,草案作了规定。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景区实行流量控制

  背景:黄金周,一些景点常常人满为患,让消费者玩得闹心,而景区也不堪重负。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草案规定,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相关链接
旅游法已经
酝酿了20多年

  旅游法的雏形在20多年前就已存在。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尹中卿指出,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

关注环保法
23年来首次修改
着重政府责任

  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部法律的修改能否扭转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改变污染治理“无法可依”的现状,颇受期待。

修法背景:

  现行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实施的。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环保法修订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

  有媒体分析称,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因为将对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备受关注,自去年启动以来,社会各界献计献策,各种观点激烈交锋,目前已基本达成“有限修改”的共识。这部法律经过修改后能否构建覆盖环保工作各个方面,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法规标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无法可依”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修法重点: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说,草案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等。

  ●修正草案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中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应当解决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各级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草案完善了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将含有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施入农田。

  ●草案修改时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同时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

  ●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

  ●草案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其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监测记录应当纳入国家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依法予以公布。

关注精神卫生法
争议最大条款
或未作修改

  精神卫生法草案是中国民生领域立法的重要一步。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目前,中国同时存在着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该治疗的得不到治疗,而非精神病的却被认定成精神病问题。

  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其后,该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或因分歧巨大,时隔近一年后,该草案在第二次审议。就争议最大的强制治疗问题,目前披露的信息中看不出是否有作修改。

加强保护患者隐私

  二审稿对保护精神障碍患者隐私信息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提高医护人员待遇

  在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一次审议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我国精神卫生工作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匮乏,经费缺口较大,特别是在基层和一些贫困地区,问题尤为突出,建议立法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为此,草案作出修改,增加规定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草案同时要求,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对草案一次审议稿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新华 中新 中广)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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