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名村民因私建浮桥获刑,通向人心的便民桥还须尽快建起

[焦点] 时间:2024-04-28 18:15:0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40次
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吉林白城村民黄德义私自搭建“便民浮桥”并收费,名村民因民桥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私建缓刑两年,浮桥其他17名亲属也分别被判刑,获刑还须引发公众关注。人心7月8日,尽快建起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名村民因民桥黄德义因对此前判决不服提出申诉,私建该院已依法立案,浮桥目前正在审查中。获刑还须(据7月8日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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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法院的通报。(来源:光明网)

洮南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尽快建起目前洮南市将于近期在振林村附近搭建一座便民桥,名村民因民桥计划秋收之前完成建设。私建8日,浮桥黄德义听说当地政府计划建一座浮桥,以后还要建造永久性的桥,非常高兴。

村民私建浮桥致一家18口获刑,引发关注,不管此事的过程如何曲折,这个结果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因为按照常理,修桥补路是积德行善之事,怎么修桥的人还被判刑了?即便私建桥梁后有收费的行为,并非纯粹的公益与义举,有违反规定之处,但这座桥在客观上提供了沿岸村民的通行便。如果收费不存在强制行为,没有那种“此桥是我修,留下买路钱”的恶劣行径,村民也愿意为过桥付费,那么,在将建桥者绳之以法时应当考虑这种便民情形。

据报道,近年间,吉林省洮南市因村民私自建桥收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止黄德义一例。2015年9月,洮南市水利局也曾对洮南市福顺镇中心村村民孙某在洮儿河上建钢制浮桥敛财的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非法所建桥梁,并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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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浮桥的铁皮船,如今都已闲置。(来源:红星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安全角度、从河流的管理角度,建桥需要审批,这是应有之义。依法对私自建桥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是相关部门的职责所系。在黄德义交了罚款之后的2019年2月,他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之后,一共多达18个人被判刑。这就让人不好想了,因为建桥做好事还要受到惩罚,似乎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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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桥当事人讲述经过。(来源:视频截图)

对此,7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发表了见解,他说,如果“过桥缴费纯属自愿,也就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无强无硬,自愿缴费何罪之有?”他认为,在客观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必须要破坏社会秩序。如果修桥造路,满足了民众的期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就不是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责任。

在罗翔看来,对于民众私自建桥,也可事后补办手续,而非一律拆除,尤其是在修建桥梁能够便利民众出行的情况下更不宜动辄拆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少网友也认同罗翔这个看法,就是私自建桥固然违规,但罪不及刑,因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还提供了他人过河的便利,即便有违规之处,人家已经拆除了桥梁,那到此为止就行了。如果还将建桥者绳之以法,就有点说不过去了,只会凉了人心。

7月8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黄德义因对此前判决不服提出申诉,该院已依法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当地也表示,“这次事件中我们做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工作中一些不足,目前正在积极改进。”将在保证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满足便民通行的效果。

此事有了好的转机,也是令人欣慰之处。说实在的,当地准备修建的便民桥不仅是通向河两岸的桥梁,也是通向人心的桥梁。如果将村民私建的桥梁一拆了之,该有的公共服务又不能到位,这断掉的其实是执法部门与民心相通的桥梁,只有将便民桥及时建起,才能重新联结起民心的通道。当地的便民桥也就不可或缺,当宜早不宜迟尽快建起为好。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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