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运动员持工资欠条起诉可作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探索] 时间:2024-04-29 09:30:1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47次

新修订的最高资欠作普体育法一大亮点是增设专章规定体育仲裁,那么,法运纷处涉及体育纠纷的持工当事人,在体育仲裁和诉讼之间如何准确选择维权途径?在今天(21日)发布的条起通民一起欠付运动员工资案中,法院明确运动员持工资欠条起诉可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诉可事纠

案情显示,最高资欠作普某俱乐部向李某出具欠条,法运纷处载明某俱乐部欠李某赛季绩效工资及奖金,持工并承诺于两个月之内支付。条起通民因某俱乐部逾期未支付,诉可事纠李某向审理法院提起诉讼,最高资欠作普请求某俱乐部支付所欠工资及奖金。法运纷处

审理法院认为,持工某俱乐部与李某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条起通民李某以欠条为据直接向审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可事纠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审理法院判决某俱乐部向李某支付欠付工资及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该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明晰了体育仲裁的范围。

为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劳动者持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无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案裁判依法将运动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纳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支持运动员关于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及时有效保障运动员劳动权益,有助于运动员人才队伍稳定,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张艳:对于当事人而言,体育仲裁和诉讼这些纠纷解决方式是选择关系。一方面,在当事人没有达成体育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不适宜以“案件应由仲裁机构仲裁,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另外一个方面,体育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当事人选择体育仲裁后不得再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同一纠纷。

(责任编辑:焦点)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