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焦点] 时间:2024-04-28 13:15:5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77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江苏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通用并对其内容的科技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股份公司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有限益分通过分配方案的年年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度权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派实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江苏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通用公司总股本1,581,123,13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科技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7,股份公司告433,694.05元。

  三、有限益分相关日期

  四、年年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度权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7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如QFII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66866165

  特此公告。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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