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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两名女童饿死的事件再次发生

[知识] 时间:2024-04-30 05:03:1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29次

  在社区和公安机关如此关心之下,让两身为母亲的名女乐某却全然未尽母亲的责任,放弃了对两名亲生女儿的童饿监护责任,理当承担对这一悲剧的死的事件第一责任。值得反思的再次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之下,发生社会应该如何尽到对无助儿童的让两监护责任,避免类似的名女悲剧再次发生。

  日前,童饿南京发生一起人伦惨剧,死的事件两名分别只有1岁和3岁的再次女童,被发现死于家中。发生据推断孩子可能是让两被饿死的,而且由于尸体已经开始腐烂,名女死亡时间应该已经不短。童饿

  据当地警方披露,两名女童的父母皆为吸毒人员,其父因涉毒案件已被判刑入狱,孩子随其母亲乐某生活,社区和公安机关会视需要给予乐某一些钱、物,据称每月约达800元左右。

  面对这个特殊的家庭,当地社区和公安机关在现有的条件下,对两名女童尽到了基本的人道义务:孩子的母亲乐某曾于2012年2月因吸毒被公安局治安处罚,后因哺乳期,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社区和公安机关陆续为其提供生活所需的钱物,对孩子们的生活起到了一定的补贴作用。

  在社区和公安机关如此关心之下,身为母亲的乐某却全然未尽母亲的责任,放弃了对两名亲生女儿的监护责任,理当承担对这一悲剧的第一责任。目前,乐某已被江宁警方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故意杀人,也可见警方对其行为的定性。

  虽然乐某罪不可赦,但这起悲剧究竟能不能避免呢?

  其实,社区和公安机关完全清楚乐某的情况,和两个孩子因此而面临的困境,也对孩子提供了关怀和帮助。在这段时间里,片区民警和乐某取得过联系,甚至问起过孩子的状况,可惜的是,却没有追问到底。

  更值得反思的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之下,社会应该如何尽到对无助儿童的监护责任,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作为吸毒人员,乐某虽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无行为能力人,但在抚养孩子这件事上,她却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对于她自己的各项行为,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她自己的孩子,她不仅不具备照顾的能力,而且已经不应该享有监护的权利。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按照这一条款,作为无业的吸毒人员,乐某已被证明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当地法院可以及时撤销乐某的监护人资格。至于由谁来提起监护权诉讼,以及指定谁来代行监护职责,比如究竟是孩子的其他亲属或当地民政机关,虽然可能会有一些不同意见,但相对于孩子的生命安危,这必须得到优先的解决。

  据媒体披露,社区和公安机关也曾联系孩子的其他亲属,试图为孩子寻求更好的监护人,但由于亲属回应并不积极,也就没有了下文。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依据现有的法律,依法撤销乐某的监护权,实现对两名幼儿的更好呵护,不仅仅是当地社区和公安机关面临的课题,也是全社会应该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吸取教训,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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