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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死亡或外逃 赃款照样没收

[知识] 时间:2024-04-29 16:24:1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72次

看点4被告人逃匿违法所得没收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特别程序”一章中,贪官逃赃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死亡收被告人逃匿、或外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款照没收程序”。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样没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贪官逃赃犯罪嫌疑人、死亡收被告人逃匿,或外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款照或者犯罪嫌疑人、样没被告人死亡,贪官逃赃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死亡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或外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款照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

解读:贪官死亡或外逃没收赃款

  司法实践中,样没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指出,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由于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陈卫东说,由于这些财产是犯罪行为所得,因此对这些财产的追缴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增加特别程序,可以避免目前在没收财产中出现的混乱状态,更加符合法律程序,也更加公正。

看点5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情形

  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草案将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解读:危害国家安全可秘密拘留

  “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在审议过程中,我们采纳社会各界意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条件作出几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修正案草案提请首次审议时,规定两种情形可不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做这一修改的本意是要用更为明确具体的条件,来严格限定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产生一些误读,反而被理解为增加了不通知的情形。”对此,二审稿进一步做了限定。“二审稿通过后,有意见认为步子还可以迈得大些。”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因此,草案最后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而在拘留措施中则保留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种例外情形,删去了“等”字。

看点6部分公诉案件可以和解

  我国现行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这次修改又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修正案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解读:审慎把握防止“花钱买刑”

  “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过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有人提出,这是否意味着可以“花钱买刑”。陈光中教授认为,制度不是一点没有弊端,但是修正案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很窄,比较严格,而且必须出于双方自愿。“鼓励犯罪人道歉赔偿,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使其得到更多赔偿。这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揭秘
分歧巨大修改历时10年

  刑诉法被称为“宪法适用法”或“动态的宪法”,这次修改,是在1996年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重要修改。

公检法“打架”三家出台解释上千

  早在1996年,新版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诉讼法提出了300多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400多条司法解释,公安部也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300多条司法解释,将三个部门的司法解释加在一起居然有1000多条!

  原法总共才225条,司法解释的内容就有原法的将近五倍之多,并且,这三部门的司法解释相互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不得不亲自出面,召集公、检、法等中央六部委,在大连召开一个协调会议,并出台了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的48条。

意见分歧修法跨越两届人大

  2002年十届全国人大提出,刑事诉讼法已不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准备第二次修改。

  刑诉法第二次修改的“专家建议稿”是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徐静村主笔起草完成的。

  2005年9月召开的全国诉讼法学年会上,徐静村宣布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学者拟制稿已经完成。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曾表示,会议上,不少问题意见分歧比较大,立法部门感到拍板难度大,加之十七大召开在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是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向后推延到十一届人大完成。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刑诉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2011年6月,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第九次专题汇报会披露,刑诉法将再修改。

两次审议官方版本数易其稿

  2009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着手刑诉法修改方面的研究起草工作,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意见,并反复与中央政法委等研究,形成修正案草案稿。该稿于2011年8月份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亮相。

  经过初次审议后,草案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12月份,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

  经过讨论后,代表们总体赞成修正案草案的同时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又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改进完善,形成了目前的版本。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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