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检察严格证据标准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知识] 时间:2024-05-01 05:37:3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27次

原标题:枣阳检察严格证据标准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叶茹茹 王晨曦)本以为认罪认罚了一定会判刑,枣阳证据没想到检察官认真审查供述,检察予以公正。严格10月12日,标准枣阳市检察院依法对某药企销售人员朱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落实

2021年6月25日,少捕慎诉慎押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将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枣阳证据两张银行卡、密码、检察绑定的严格手机卡及U盾邮寄给他人后,同年7月2日至3日,标准上述两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落实2021年8月10日,少捕慎诉慎押侦查机关以朱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逮捕。枣阳证据

接到该案件后,检察通过审慎阅卷详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严格承办人发现该案缺少银行卡系出售的直接证据。经过讯问朱某某,其表示:“我愿意认罪认罚,我确实是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两张银行卡,还绑定了手机卡以及U盾一起寄给了办贷款的人,但我这样做是因为对方要求刷流水后才可以办到贷款。”

“朱某某从事销售行业是否真的急需贷款?是否从中获取了‘好处费’?是否还存在其他事实未取证?”讯问结束后,承办人脑海中出现这样几个问题。

因办案期限紧,为了保障取证的及时性、指向性和客观性,承办人决定自行补充侦查,随后立即要求公安机关将扣押的2部手机移送过来。从朱某某手机中补充到了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讯记录,对朱某某药企销售人员的身份进一步确认,了解到朱某某还代理销售环保器材等业务,由于生意不景气,被代理公司催还欠款。同时还在手机中发现了贷款广告截图、发布贷款广告的微信好友、贷款上家的微信昵称以及联系上家的通话记录等急需贷款的证据。

承办人认为,朱某某可能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会被上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此种放任只是对能否取得贷款的放任,其主观目的仍然是为了能够获取贷款,解生意上的燃眉之急,是为自身经营考虑,不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目的,而客观上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其被欺骗的结果,因此不符合帮信罪所要求的的主观明知。承办人将自行补充侦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与侦查人员沟通后,侦查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表示认同。

随后,检察机关在充分贯彻落实涉营商案件“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综合考虑维护企业生产经营、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等情节的条件下,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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