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商场跳楼砸中女顾客,伤者如何维权?律师:可要求民事赔偿

[综合] 时间:2024-05-03 08:24:4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70次

原标题:男子商场跳楼砸中女顾客,男商伤者如何维权?律师:可要求民事赔偿

东方网记者包永婷4月24日报道:据上观新闻,场跳偿4月23日17时40分许,楼砸闵行公安分局接110报警称,中女一男子在剑川路某商场内跳楼,顾客砸伤一名女顾客。伤者师可事赔民警迅速到场处置。权律求民目前,男商该跳楼男子因抢救无效死亡,场跳偿被砸女顾客经救治已无生命危险。楼砸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中女

有网友表示,顾客此事件对女顾客及其家属来说是伤者师可事赔天降横祸,应该如何维权引发广泛关注。权律求民 上海萃群律师事务所夏宇安律师告诉记者,男商伤者虽系因第三人侵权受伤,但侵权人已身亡,所以一般应当向跳楼者的遗产继承人要求其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夏宇安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男子选在商场这类人流众多的场合跳楼,这个行为本身有较大的致他人损害的可能,因此应当认定该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该男子对女子负有赔偿责任,即男子对女子负有侵权债务。

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受伤女顾客本应向侵权行为人的该男子主张索赔,但由于该男子已死亡,故应当由继承了该男子遗产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向受伤女子进行赔偿。

夏宇安表示,如果没有继承人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以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作为债权人的受伤女子理论上应该找到该男子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来处理侵权债务问题。

高空坠楼砸伤他人事件此前也有发生。去年,广州暨南大学一名21岁女大学生逛商场在椅子上休息时,不幸被一坠楼的男子砸中,致胸腰椎骨折,神经严重受损,双下肢瘫痪。对于遇到类似事情该如何维权,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宋倩法官表示,从刑事责任看,跳楼轻生者一般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如果有意在人群拥挤地方跳楼自杀,则可能被认为是故意。如跳楼者生还,需要具体判定承担刑事责任,本事故中跳楼者死亡,刑事责任也就无从追究。

从民事责任看,跳楼者方若跳楼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跳楼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遗产继承人应当用跳楼者的遗产对被砸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宋倩也提到了商场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顾客在商场营业期间进入商场,商场对顾客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女大学生除了可以向跳楼者的遗产继承人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不足部分还可向商场要求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包永婷)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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