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在“微型车位”里停放超长车辆,我该怎么办?

[焦点] 时间:2024-04-28 19:39:4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97次
咱们邻里之间

  多少得讲点道理

  您的微型车位车都快要停到我家了

  这像话吗?

  买了车位无法正常使用

  张先生是小区地下车库1号“标准车位”产权人,车位建筑面积13.34平方米。邻居里停辆该李女士、放超赵女士则分别是长车2、3号“微型车位”产权人,微型车位车位建筑面积9.23平方米。邻居里停辆该张先生认为,放超李女士、长车赵女士购买的微型车位是“微型车位”,却停放超长车辆,邻居里停辆该车身超过车位线,放超导致自己出行不便,长车存在安全隐患,微型车位于是邻居里停辆该将李女士、赵女士告上法庭,放超请求法院判决李女士、赵女士停止侵占公共道路,排除妨害。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进行实地勘测,发现1号车位位于2、3号车位斜对面,2、3号车位的限位器已被拆除,李女士、赵女士所停放的车辆,在车尾部抵近墙面的情况下,两辆车的车头部分仍超出2、3号车位画线的专有面积,且超过地下车库道路通行黄线。

  法院:李女士、赵女士应排除对张先生的妨害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张先生提交的自驾车辆进入车位的视频显示,其在1号车位停放车辆时,既无超出专有面积,也无其他违规之处,2、3号车位所停车辆对其停放车辆有较大影响。李女士、赵女士在购买车位时,明知其购买的是“微型车位”,应知晓该车位是难以停放超长车辆,在拆除车位的限位器后,仍无法消除对张先生停放车辆的影响,故被告李女士、赵女士应排除对原告张先生名下1号车位的妨害。

  法官提醒

  目前,一些小区充分利用地下边角区域,设计了规格小于标准车位的微型车位。微型车位的使用空间有一定标准和应用范围,如果影响到隔壁正常尺寸车位的车主,那就侵害了相邻权,需要承担排除妨害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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