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对重点地区部门和企业开展常态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知识] 时间:2024-05-05 13:19:0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16次

  原标题:我省对重点地区部门和企业开展常态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19日,云南业开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对生态对《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进行政策解读。重点展常会上获悉,地区督察我省将采取例行督察及“回头看”、部门保护专项督察、和企环境日常督察等三种督察方式,态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云南业开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对生态是重点展常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2019年6月6日,地区督察中共中央办公厅、部门保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企环境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态化确立督察制度框架、云南业开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等,明确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

  2020年12月3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朝规范化、法制化、常态化方向发展。办法明确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包括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并分别对三种督察类型的组织形式、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程序等进行规范。其中,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及“回头看”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织开展,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全省16个州市党委和政府开展例行督察,对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视情开展,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专项督察重点针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视情开展,强化震慑、严肃问责;日常督察作为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的补充,主要对重点地区、部门和企业开展常态化督察工作。

  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区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督察结果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被督察对象,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等有关情况应及时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记者 杨质高 实习生 刘圆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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