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探索] 时间:2024-04-29 17:54:0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60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沧州次临真实、准确和完整,明珠没有虚假记载、塑料时股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股份公司告

  重要提示:

  1、有限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年第情形。

  2、沧州次临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明珠决议。

  一、塑料时股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份公司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限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7月6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7月6日。

  其中,年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沧州次临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明珠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塑料时股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宏伟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0名,代表股份402,660,4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072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0,524,6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47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12,135,7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255%。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39名(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3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8,747,5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057%。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98,451,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47%;反对4,208,9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538,3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71%;反对4,208,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2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二)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98,200,3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3%;反对4,459,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287,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744%;反对4,459,8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5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98,634,7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02%;反对4,025,5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721,8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39%;反对4,025,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5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四)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2亿平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02,104,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0%;反对55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五)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02,087,7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8%;反对57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8,174,8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47%;反对57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根据公司2023年6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沧州明珠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魏若奇先生作为征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3年7月4日17:00),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薛玉婷、徐明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沧州明珠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3-061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等议案,并于2023年6月2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公司在激励计划的筹划、论证、传递、决策过程中严格限制了知情人范围,并对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经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2年12月20日一2023年6月2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取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列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核查对象内幕知情人中东塑集团一致行动人于立辉于2023年3月23日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份400股,买入后于立辉持有公司股份11,847,622 股,持股比例为0.71%。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3月2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误操作造成短线交易并致歉的公告》,公告2023-014号。于立辉上述买入公司股票行为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股票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述人员中有7名激励对象(朱振、刘晓光、王松、张强、米超、于金明、生金旺)在公司筹划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核查及上述人员的书面说明,其在知情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仅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并未获悉本次激励计划的详细方案、内容、审议和披露时间,知悉信息有限,该等交易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做出的自行判断且其对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其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为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考虑,该7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公司核查及上述人员的书面说明,其他25名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均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该等交易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做出的自行判断,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股票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筹划、论证、决策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经核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挂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3、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3-063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补选公司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丁圣沧先生辞职,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2023年7月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潘立雪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潘立雪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关于董事丁圣沧先生辞职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沧州明珠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2023-048号。截止本公告日,丁圣沧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丁圣沧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丁圣沧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简历

  潘立雪女士,中国籍,1986年生,本科学历。历任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助理、阿里巴巴集团信用金融部资信调查专员、巨化控股有限公司金融投资部担任副部长(主持工作),物产中大(浙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在巨化控股任职期间,曾受公司委派,担任浙江巨邦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物产中大(浙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投资二部总经理。

  最近五年,除在浙江巨邦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任董事职务外,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潘立雪女士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至今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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