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地方选举制度 是国家主权行为

[休闲] 时间:2024-05-03 14:50:5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16次
中评社北京3月9日电/据大公报报道,规记者周宇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在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定地度国决定(草案)》。多名专家学者指出,举制家主规定香港地方选举制度是权行国家主权行为,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以国家法律形式决定香港选举制度。规草案说明中提出采取“决定+修法”的定地度国方式,充分体现民主立法、举制家主科学立法的权行精神,有利于凝聚香港各界共识。规  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具迫切性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对大公报记者表示,定地度国宪法第31条规定,举制家主“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权行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定地度国中央主导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正当性、举制家主权威性无可争议。他认为,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特区政府无能力填补现时的相关漏洞,中央适时出手,决定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全国人大依据宪法和基本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在法理上做到完备。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王振民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强调,中国是单一制国家,这决定了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应当也必须由中央决定。他指出,宪法第62条列明,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第14项是“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里的制度当然包括选举制度。作为全面规定香港特区实行的各种制度的宪制性法律,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其最终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也说明规定香港地方选举制度是国家主权行为,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以国家法律形式决定香港选举制度。  “决定+修法”充分体现民主立法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指出,从实践看,香港回归以来,为完善特区选举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附件二)进行过两次解释,对相关问题作出五次决定。根据香港社会发展民主的需要,中央在国家层面行使宪制权力,不断推进香港民主发展,不断探索符合香港实际的民主制度。他认为,决定草案说明中提出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充分体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有利于凝聚香港各界共识,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  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李浩然撰文表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全国人大对基本法自然拥有修改和解释权。在制度出现缺失时没有进行制度的完善,而香港自身又解决不了这个缺失时,全国人大作为最后保障,运用起既有权力提出恰当的完善,是合理合法的,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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