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宰杀自养猪销售700元被罚款5万元,各地“过罚不相当”案例频出,有没有罚款创收的情况?

[探索] 时间:2024-04-29 16:00:0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81次
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据澎湃新闻7月11日报道,农民浙江台州农民应义红到台州市司法局,宰杀自养猪销感谢司法局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售元收让其减轻了处罚。被罚原来,款万款创去年,元各有没有罚应义红宰杀了一头家养猪,地过送亲友后有剩余,相当在村口销售了700元,案例因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被罚款5万元。频出所幸,情况台州市司法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农民经仙居县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调解,宰杀自养猪销执法部门综合考量当事人情况,售元收撤销原处罚决定,被罚减为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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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义红因车祸致残,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自己养猪、自己杀了吃,吃不完拿去卖,为什么会罚那么多?他的妻子想不通,网友看了这则新闻也想不通。

执法部门对应义红作出5万元的处罚,不能说没有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是说,这个5万元罚款,还只是“起步价”。那么,为什么在台州市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后,又改为罚款5000元,这又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同样是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赋予了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的权力,以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台州市司法局认为,执法人员机械地按照罚则规定执法,违背了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调解之后,有了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过罚相当”是我国行政处罚立法与执法的重要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

近年来,与“过罚相当”的原则不符导致舆论热议的例子还有不少。

河南洛阳一位大爷卖菜获利21.05元被罚11万元,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明显不当,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福建闽侯一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罚5万元,又因未及时缴纳罚款,被追罚5万元。今年2月,当地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由法院裁定,认为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

去年8月,国务院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的行政处罚台账发现,对小微市场主体罚款超过5万元的食品安全案件有21起,案值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罚款数额与违法所得的比例达到100倍至200倍。

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执法部门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执法,可能是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透彻,只是机械地依照某部法规来执法。除此之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文件精神,这里面有没有罚款创收的动机在里面,同样值得追问。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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