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敲诈勒索高校学生“套路贷”两名成员获刑

[探索] 时间:2024-04-29 00:27:3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32次

  原标题:专门敲诈勒索高校学生“套路贷”两名成员获刑

  以郑某(已另案处理)为首要分子,套路贷以赵某、专门孟某为主要成员的敲诈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取非法利益,勒索两名在呈贡区、高校安宁市、学生嵩明县等高校聚集区,获刑诱骗高校学生按照他们事先准备好的套路贷“套路”进行借贷,恶意、专门肆意认定违约,敲诈垒高借款人债务,勒索两名采用暴力、高校软暴力等方式索要债务。学生近日,获刑呈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对赵某、套路贷孟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1年10个月。

  “套路贷”团伙成员赵某供述 

  借1万元签1.2万元借条 期限一个星期

  2017年6月,赵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官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7天。一起做贷款的有郑某、孟某等团伙成员,郑某是他们的负责人,负责联系客户和其他放贷团伙,转账给他放贷、收款。他负责审核、办单、做流水、转账给学生、收款。还有另一名负责人入股给郑某,从中收益。孟某审核、办单、做流水,但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家整理资料,记账。

  他们放贷的都是昆明周边高校的在校大学生,主要是通过赵某的支付宝转账给在校大学生,通过郑某的微信或支付宝来收款。他们借钱给大学生,如果借1万元就签1.2万元的借条,期限一个星期,出借人一般都是赵某的名字,逾期的话要加1万元的违约金。一开始是按借条做流水,后来把违约金的流水也做在里面。他们都是听郑某的,郑某叫办单就办单,叫收钱就去收钱。他们各自放贷,他和孟某收回来交给郑某,郑某再分,没有明确各自的股份。他记得的办过的学生单子有10余个。

  放贷的流程是:郑某从其他团伙成员处得到借款的客户,郑某、赵某和孟某进行审核,审核完后教学生填借款所需的单子,让学生拿着借款合同拍照。借款的办单费固定在200元,介绍费由学生和中介(其他团伙成员)协商,利息都是在还本金的时候收。如果到期后还要续期,按照借款金额、期限所需的利息来续。他们靠还本金和利息及续期费获利。违约金一般是到手金额的3倍。借款人不经他们同意不准去其他地方借钱,也不准去网贷,发现了就要按借条约定来还款。到期后郑某就让贾某想办法帮借款人借钱来还,联系不上的话,他们会去学校里找学生,学生还不上钱就让其通知家长来还,有时还到学生家里去看一下。

  受害大学生讲述亲身经历 

  蒋某

  被迫辍学

  大学生蒋某向郑某、赵某这个团伙借款3万元,实际拿到手里只有8000元,但借条上是3万元,其中介绍费就承担了1.2万元。后来还不上钱,被对方逼着还钱后,他父亲向赵某他们还了1.8万元。他还被关在水天温泉,一直有人跟着不让走,其间还被打了一次。因为郑某等人多次到学校找他,他后来被迫辍学。

  胡某(女)

  借款1.5万元

  还了4.04万元

  自己过度消费后找同学借钱,还不上后就从网络平台上借来还,一个平台还不上,又从另一个平台借,拆东墙补西墙。2017年5月14日,她借了8000元,实际拿到手只有5000元,共还了1.04万元。第二次,她向郑某借了3万元,实际借到1万元,还了3万元。

  张某(女)

  患上重度抑郁

  她从2015年11月开始,陆续欠了平台贷款后还不上。后来从郑某这个团伙借了1.8万元,当时写了一张3.6万元的借条。郑某团伙成员在网上做了一张7.6万元的电子借条,防止她在网上再借钱。因为借贷,再加上催账的事情,她受到严重影响,医生说她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

  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两人分别被判5年、1年10个月

  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赵某、孟某是郑某为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成员,该犯罪集团成员较为固定,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呈贡区法院予以认定。

  近日,呈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以下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扣押的二部手机予以没收;对孟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22万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蒋某、管某;责令赵某将其余违法所得5.83万元退赔被害人。(记者 柏立诚)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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