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防止新加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综合] 时间:2024-04-29 01:46:5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10次

  央视网消息: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两部日前,门防海关总署、止新猪瘟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新加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加坡公告,其中提到,非洲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新加坡输入猪、传入野猪及其产品,两部停止签发从新加坡输入猪、门防野猪及其产品的止新猪瘟《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加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非洲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传入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两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门防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止新猪瘟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公告全文如下:

  2023年2月9日,新加坡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2月5日,该国北区(North)在野生动物中发生1起非洲猪瘟,1头野猪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新加坡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新加坡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新加坡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新加坡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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