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敢在微信群发泄骂人?当心吃官司!

[知识] 时间:2024-04-28 07:36:3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70次

原标题:探案说法 | 敢在微信群发泄骂人?当心吃官司!探案

新海南客户端、说法司南海网、敢微南国都市报“探案说法”栏目携手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信群讲述有意思的发泄法律故事,探究冷冰冰的骂人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着的温暖正义,所谈案件包罗万象,秉承正义、当心客观的吃官角度,说法律、探案看得失、说法司品人生。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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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很多人都在使用微信,而在微信群中沟通和交流也成为市民生活的常态。但是,在微信群中“说话”也要有分寸的,如果在群里骂人,性质可就变了,一不小心你就可能吃了官司。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微信群里骂人,被判赔礼道歉并赔2000元

近日,媒体报道的一则新闻引起关注,起因是微信群里,两位业主发生口角,其中一名业主因为使用了侮辱性言语,被另一名业主告上法庭。

原来阿秀(化名)与阿萍(化名)是福建某小区业主。今年2月份,阿萍公公提出辞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阿秀看到辞职信息后,在小区微信群里发表了一些对阿萍公公的不满言论。阿萍不满阿秀对其公公的评价,便在群里回复阿秀:“要讲到素质,没有比得上你了吧。败坏小区风气,也败坏社会道德风气!”、“有谁不知道你的风光史啊!”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对此,阿秀一气之下将阿萍告上法庭。

该案经福建省武平县法院审理,判令阿萍向阿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微信群内骂人被起诉,海口也发生过

其实,近年来一些人利用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损毁、侮辱他人名誉的事件屡见不鲜。

2019年,海口一男子刘军(化名)在某微信群里发布“某老赖,不是人、是人渣是魔鬼……”等言论后,引发了一起名誉权官司。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微信群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无独有偶,2019年6月份,海南某体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辉(化名)在100余人微信群中,发布针对一位学生家长的不实言论,结果被家长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家长的名誉权。对此,法院判决该公司在“某跆拳道家长群”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家长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为连续五天……

职业素质要提升,群众的法律与道德素质也要提升。就像上述的几个案例,就是法律与道德意识淡薄的结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骂人、造谣,好像很平常,但是被骂的人一旦较真起来,骂人者可能就要吃官司了。

律师解读:

微信群内发布辱骂他人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针对此事,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称,在微信群中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发布的辱骂他人信息,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及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其关系到一个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受到尊重的程度。法律保护名誉权的目的在于使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不因他人非法行为而降低,以维护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保持人与人之间正常的交往秩序。

王丽表示,在实践中,认定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需满足《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侵权的要件,即存在侵害行为、行为人对侵害具有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如行为人虽然发布了一些关于受害人的不实言论,但如果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并没有降低,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微信群群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王丽表示,微信群主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当群内成员发生不文明、不理性等表达,在群内发布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群主须履行注意义务,例如将发布者禁言、踢出群聊,避免不良信息传播,或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若群主未履行注意义务任由群内言论泛滥,则群主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最后,王丽提醒广大群众,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王天宇)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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