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省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5664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数同比大幅下降—— 护航长江生态 司法保障有力

[探索] 时间:2024-04-29 00:44:2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45次

原标题:2021年,年全全省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5664件,省法水产生态司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数同比大幅下降—— 护航长江生态 司法保障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在武汉召开。院审源案有力

文/图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实习生 岳炎霖 通讯员 蔡蕾 王田甜

2月25日,理环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境资件件件数武汉海事法院、非法长江海商法学会联合举办的捕捞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在武汉召开。与会代表热烈讨论,品案总结经验、同比提出意见建议。大幅

3月1日,下降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护航一年来,长江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年全全力答好“司法护航美丽长江”这道必答题,省法水产生态司法为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长江生态走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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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N”审判体系形成

长江大保护,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长江流域人民福祉。抓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应当自觉扛起的政治责任。

省法院主要负责人多次强调,全省法院要积极回应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的司法诉求,运用改革思维和改革方法,妥善解决涉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等领域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近年来,省法院先后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办法》《湖北法院关于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全面贯彻实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加强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行动纲领,为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站好“守护岗”、下好“审判棋”、打好“治理仗”夯实制度基础。

围绕长江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在省法院及武汉海事法院、武汉中院、宜昌中院、汉江中院、十堰中院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础上,湖北法院推进环资审判专门机构向基层延伸,促成10个基层法院获省委编办批复,加挂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牌匾。

同时,省法院指导未设立专门机构的中基层法院建立稳定的审判队伍,确保环资审判工作有分管领导、有专门团队、有联络人员,从而形成全省法院“1+5+10+N”环资审判组织体系。

省法院还指导各地法院在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处,设立44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涵盖长江、汉江等重点水域和江豚、麋鹿等重点保护对象,初步形成了“环保法庭+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践基地+巡回审判点”的审判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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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跨区域协作 共护“一江水”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跨区域流动性、不可分割性以及系统一体化等特点,不能拘于一时一地,必须坚持系统、整体思维。湖北法院积极推进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跨省际互联互通、跨区域协作协同。

2021年3月,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之际,省法院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八项重点任务,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执行协作、宣传配合、沟通保障五项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月,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等9部门下发《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意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机制衔接,为形成长江大保护法治合力提供制度保障;同月,省法院会同河南、陕西两省高院开展环丹江口水库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联合调研,签署《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助力一库清水永续北送。

6月2日,省法院组织省汉江沿线的汉江、武汉、十堰、襄阳、荆门、孝感及武汉海事法院七个中级法院,签订《关于构建汉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共同保护汉江流域生态环境;6月3日,省法院与湖南、江西两省高院签署《关于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审判工作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共同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司法工作深度协同发展。

10月12日,湖北高院与湖南高院签署《关于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司法联动协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湘鄂两省三级法院在荆州召开环洞庭湖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推进会,推动共同守护“长江之肾”洞庭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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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发展理念 案件“一判三赢”

如何在司法判决中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一直是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难点。

2021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府河水域,使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长江野生鱼4.7公斤,被民警当场抓获。

“府河系长江武汉段一级支流,鱼类资源丰富,是重要经济鱼类产卵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调查认定,刘某采用电击方式造成成鱼直接损失量大约为18.8公斤,幼鱼直接损失量约为4200尾、间接损失量约为10279尾。

东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认罚,愿意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责令其在长江府河流域放流成鱼18.8公斤、幼鱼14479尾,支付损害和修复评估费用人民币3000元。

全省各级法院在适用长江保护法审理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坚持依法严惩、全面负责的司法理念,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胆敢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同时,积极运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责任承担方式,做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

省法院副院长周佳念告诉记者,2021年,全省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案件5664件,公益诉讼案件320件。通过开展长江十年禁渔专项司法活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数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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