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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幼师依法释放呼唤“东方智慧”

[综合] 时间:2024-04-29 10:33:1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60次

  16日,东方智慧温岭虐童案当事人颜艳红被警方释放。虐童当天温岭市政府新闻办向媒体发布消息称,幼师依法警方认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释放依法撤销案件,呼唤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东方智慧处罚,羁押折抵行政拘留。虐童(11月18日《新京报》)

  从媒体报道来看,幼师依法浙江幼师颜某某虐童一案,释放已经彻底变成了“葫芦案”。呼唤既然警方认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东方智慧则表明警方办错了案,虐童拘留15日已经是幼师依法警方违法,却还多羁押了整整7天,释放解释为“羁押折抵行政拘留”,呼唤此举明显是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显然警方存在违法行为;反之,如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所言,“颜某某的违法事实是确实存在的”,颜某某的律师张维玉也认为“颜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该追求其法律责任”,那么她究竟违反了哪部法律?为何违法了还可以无罪释放呢?一面是专家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一面是警方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究竟孰是孰非呢?要么是专家信口雌黄,要么是警方执法犯法,除了这两个结论,我找不到“无罪释放”的理由。

  对于已经违法的人束手无策,暴露的恰恰是“法治”思维的某种局限性。现代“法治”模式源于西方法理传统,这种传统带有显著的西方文化烙印——分析与解构。而东方智慧恰恰相反,东方文化注重综合与整合,注重从问题的整体来把握,注重问题发生的来龙去脉,从全局和整体当中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比如,对于社会管理,我们在政府、人大、政协设立了诸多职能部门、诸多专门委员会等机构,这一思维方式同样是借鉴了西方的方法。但是我们发现,解决某一社会问题往往是几个部门联合发文,有的问题的解决甚至需要若干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以最普通的社会治安问题为例,我们拥有各司其职的公检法等部门,但还是需要成立“综治委”才行,对于占道经营等行为非得几个部门“联合执法”才行。这一点足以说明,单纯依靠西方的“解构式”思维,让某个部门去解决某种问题,往往是办不到的。这个时候,作为“东方智慧”的“综合式”思维就成了有益的补充。

  具体到“法治”层面,道理也是一样的。中国除了《宪法》这一根本大法,还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又分为民商、行政、经济和刑事等等诸多法律制度,可谓层层分析,层层结构。立法的天然滞后性,往往会造成诸多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定性,难以量刑。以颜某某虐童案为例,阮齐林告诉记者,颜的行为是伤害行为,但是刑法中故意伤害罪要求必须有“轻伤”的伤害后果,对人体的组织造成实质破坏或者功能性损害。比如,一刀砍在头上,要头皮断裂达到8厘米以上,才算轻伤;打掉门牙要达到两颗,才构成轻伤。“解构式”的立法必然造成如此“按图索骥”式的司法,以及束手无策的执法。事实上,司法量刑不仅仅要考虑中后果是否严重,也要考虑情节是否严重。

  从颜某某的行为来看,用双手扯着孩子的耳朵猛提,必然给孩子带来肉体与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痛苦如果不能算“伤害”,只有“致残”才叫伤害的话,我们只能说执法者没文化。并且,颜某某的虐童行为是不是孤例尚无定论,还有很多虐童的照片究竟是谁所为,警方没有给公众一个交代。如果是颜所为,则表明虐童之举具有长期性,凭此即可定罪,如果不是颜某所为,也应调查清楚,一查到底。还有一点,就是颜某自称“通过关系进入幼儿园”一事,更不能不了了之。

  颜的委托律师张维玉表示“对以刑事犯罪的形式追究其责任持不同意见”,既然刑法对所有公民有效,那么显然张律师的潜台词就是“受虐的儿童不是中国公民,甚至连人都不是了”。事实上,无论男女老幼,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谁告诉你中华民人共和国《刑法》不适用侵害未成年人了呢?再有,阮齐林认为“颜不会妨碍调查,也不会逃跑,没有必要对颜进行刑事拘留”。在这里,有没有必要进行刑拘这个问题是可以商量、可以随意而为的吗?如果是这样,还要法律干什么?

  综上,警方对于浙江虐童案的处置,以及专家的解释,读者如坠五里雾中。有的是个人理解上的偏差,有的是立法上存在空白所致,有的做法明显是在避重就轻,即便对于群众关注度如此之高的案件,警方的处置还是如此地草率、如此地弱智,如此地我行我素,全然不顾法律的严肃性。依法治国,任重道远,缺乏必要的“综合式、整体式”的东方智慧,就难免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法律上的随意性,那么所谓的“幸福中国”只能成为海市蜃楼。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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