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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的启动还有多远

[知识] 时间:2024-04-28 19:07:2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61次

  重庆彭水县一男子不愿见母亲忍受伤病痛苦,安乐死禁不住母亲再三请求,合法化的还将敌敌畏递给母亲助其“安乐死”。启动重庆市彭水县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多远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安乐死(11月17日新华网)

  一方是合法化的还母亲无法忍受疼痛,请求自杀;一方是启动儿子出于无奈,在母亲身边放了一瓶“敌敌畏”。多远在法与情之间,安乐死该如何去平衡?其实,合法化的还这个案子早已不是启动孤例。此前,多远外界高度关注的安乐死“孝子杀母”案,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明建有期徒刑三年,合法化的还缓刑四年。启动

  人固有一死,“安乐死”何尝不是一种死法?社会普遍认为,“安乐死”至少有四大好处:有利于节约稀缺的医疗资源,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有利于减轻患者痛苦,有利于减轻患者家人经济负担。放眼世界,有的国家已经让“安乐死”合法化,比如荷兰、比利时。中国是否应该适时让“安乐死”合法化,确实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纵观各国“安乐死”的合法化之路,无不颠簸蹒跚。上世纪三十年代,英国社会名流发起成立世界上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但遭到教会强烈抵制,不了了之;上世纪七十年代,一位美国姑娘因服食过量毒品陷入昏迷,依靠呼吸器维持生命,其父母忍痛提出,希望院方停用呼吸器,让其女儿安静地告别人间,遭到医生断然拒绝后,他们选择向法院讼诉,但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尽管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之路并未堵死,最早对“安乐死”实行除罪化处理的当属日本法院——1950年东京地方法院在判决中提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紧急避险,不应受到司法追究;1962年,名古屋高等法院在审理儿子对瘫痪在床、痛苦不堪的父亲实施“安乐死”案件时,更是明确提出了“安乐死”正当化必须具备的要件。

  “安乐死”的立法之路,中国至少进行过五次尝试: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英美的探索经历、日本的“成功经验”、中国的多次尝试、荷兰和比利时的合法化,中国完全可以根据这些情况并结合国情,对“安乐死”做出一个比较科学和准确的判断。匈牙利诗人裴多斐有一首诗写得很好:“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我国定义的“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为了“幸福”,为了“无痛苦”,提前结束本已垂危的生命、安乐地死去,有啥不可?

  天大地大,生命最大。但在患者、家属和医生等几方面都认可“安乐死”的前提下,我国法律是否可以对实施“安乐死”的始作俑者不问罪、不处罚呢?确实是一个亟待得到正确答案的问题。从实践操作来看,实施“安乐死”的始作俑者或被判3年徒刑,甚至被判缓刑,这与“故意杀人罪”的判决结果相去甚远,为啥不可以再进一步?中国到了启动“安乐死”合法化的时候了,当然要警惕有“心”人士滥用“安乐死”。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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