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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介入西湾河警开枪案

[焦点] 时间:2024-05-04 06:01:5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31次
中评社香港8月19日电/据大公网报道,律政一名警长于去年11月11日在西湾河开枪制暴,司介惟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峯早前向法庭提出私人检控。入西律政司昨去信通知许智峯,湾河表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已决定按裁判官条例介入及接管本案,警开并要求西九龙裁判法院撤销检控。枪案  许智峯扬言提司法覆核  律政司亦已要求法院于8月20至28日其中一天,律政安排聆讯处理相关事宜。司介许智峯表示,入西短期内会提出司法覆核,湾河挑战律政司的警开决定。法院原定8月31日传召涉事警长。枪案而在事件中被击中的律政黑衣滋事分子,已被控企图抢枪、司介企图从合法羁押逃脱、入西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三项罪名,法院已对该案发出禁止披露警长及其家人个人资料的命令。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指出,按裁判官条例第14条,律政司司长有权介入或接手案件,特别是当诉讼涉及武断、疑点或政治色彩,若指控无的放矢,她可藉撤销案件或不提供证据来中止检控,若指控有事实根据,她可主导检控。对于许智峯称郑若骅不应介入案件,江乐士反驳说,他对律政司司长的法律责任毫不知情。  江乐士表示,如果律政司断定诉讼没有理据,郑若骅就必须终止此案,除非许智峯提出律政司未知悉的重要新证据,为公众利益着想,毫无理据的诉讼应予阻止,恶意起诉更是一开始便应予以阻止,早于1911年的判例显示,司法制度不容许“滥用诉讼程序的”私人检控。江乐士强调,私人检控若被滥用,就沦为打压他人的工具,任何检控都须基于案件具合理的定罪可能性,并合乎公众利益。  至于许智峯扬言对律政司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江乐士指出,对此须证明司长的决定不合法或违反既定的检控政策,或违反常理、明显不诚实及不合理,而这些情况是不太可能的。律政司回应称,由于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不适宜作出评论。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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