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委提收汽车排污费 专家称有悖减税政策

[百科] 时间:2024-04-29 01:23:3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06次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开始向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多部在送审稿提出车辆排污免征环保税的委提污费情况下,多部委提出收取汽车排污费。收汽税政法学专家就此表示,车排称有策不主张对机动车开征新的悖减排污税费。

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阳光称,多部在现行税制体系中,委提污费已有车船税、收汽税政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车排称有策生产和使用进行调控。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悖减大环境下,不宜再增加物流成本。多部

徐阳光强调,委提污费分析收取汽车排污费的收汽税政原因,主要是车排称有策想通过收费来抑制汽车的使用进而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实现“谁污染谁付费”,悖减国际上也有“污染者付费”原则。

但从燃油税和车船税的实际效果上看,很难用收费达到预期目的。“谁污染谁付费”应针对生产经营者,对纯粹不产生收益的消费行为,应慎用。

我国目前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与公共交通系统不发达有关系。环保税立法的方案中都拟采取“对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免税”的做法,相关部委如果又在税之外实施排污收费,则与“费改税”的思路和发展方向完全相悖。

徐阳光认为,应将送审稿中的免税逻辑贯彻到底,不主张对机动车开征新的排污税费。

徐阳光称,税法的基本功能包括筹集收入、调节分配和调控经济,从本质上讲不是以调控社会关系为根本使命的。支持一项税费的开征,需要具备更多的正当性,且需要通过充分和必要的论证。

徐阳光表示,开征某项税费时,有几方面需要考虑。一是在可以采取征税方案的情况下,尽量不采取收费方案。二是无论采取征税还是收费的方式,在形式上都应符合法治化的要求。“国际上的惯例”难以成为充分的理由,必须考虑本国国情。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应该采取税制宽容的理念,应坚持结构性减税的政策方针,所有与此相违背的税费征收方案都应该慎行。

徐阳光表示,无论是收费还是征税,其去向必须公开、透明。如果没有对收费使用情况的监管,排污费会极易沦为合法“剥夺”公民财产、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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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8年,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就曾联合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城市进行过机动车排污收费试点工作。后因遭遇政策、法律法规尴尬,不得不在2003年停止试点。

此前有消息称,排污费可能年内在北京试点实施,具体方案是加在汽车油费中,由加油站代为收取,大概为每升2元左右。不过该方案的难处在于必须全国同时征税,否则如果北京开征汽车排污费而河北没有,那么一些跑货运的重型汽车就会跑到河北去加油,这就存在了征管漏洞。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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