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建议制定《强制执行法》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知识] 时间:2024-04-29 17:28:3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79次

  中国小康网北京3月13日电(《小康》杂志、全国小康全媒体记者 殷云 麦婉华)执行是代表定强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使生效的肖胜行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得到实现。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建法院要求以来,各级法院使执行工作在不同程度取得了重大成效。议制

  执行难具有多重原因,制执执行实际上,解决社会各界普遍强调的难问“案多人少”是个伪命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认为,代表定强针对执行问题设计一套独立的肖胜行法制度,制定一部完整的建法院法律予以调整和约束,通过制度设计将法院从“到处催债”转变为等候当事人“主动上门”履行,议制有效落实刑法规定的制执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决最大限度地增加老赖的违法成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问题。

  如何制定一部好的《强制执行法》?肖胜方建议可通过以下制度设计予以完善。首先,设立被执行人主动报告制度,可在《强制执行法》中明确规定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履行期限届满后,具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向法院报告判决履行情况并申报财产。

  规定由法院主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肖胜方说,可以明确规定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不再需要由当事人另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直接由审判庭移交法院执行机构,由执行机构负责后续接收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报告、财产情况报告等信息,由执行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直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面对规定执行不能的案件,肖胜方建议依法转为破产程序。我国现有制度中仅存在关于企业的破产规定,缺乏个人的破产制度,因此,除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个人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以外,建议在《强制执行法》中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进一步对执行转破产制度作出系统的规定。

  最后,对于既未在判决规定期间履行,又拒绝在法定期限内报告履行情况、主动申报财产或申报财产不实等情形,肖胜方建议可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样的制度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将更加严重,使其无法承受,利益衡量之下,老赖们也不得不主动履行。至于经过以上程序仍不能有效解决的‘执行不能’案件,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该类案件都属于当事人自行承担的法律风险,这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可通过个人破产、司法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肖胜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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