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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端洪析宪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探索] 时间:2024-04-28 20:27:2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20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
  中评社香港12月5日电(记者 张心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昨日在“宪法与国家安全”座谈会上发表主题演讲。陈端陈端洪指出,洪析宪法是宪法系国家自我保全的法,而不是安全一个“自杀契约”。他亦提及,陈端“一国两制”的洪析构想在很多方面打破了经典的主权理论,但是宪法系无论单独解释还是结合国家宪法一起解释,它都不能被理解为是安全“国家自残的法”或者“港独的保护伞”。  陈端洪在发言中谈到,陈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香港国安法,洪析人大常委会立法是宪法系经过全国人大授权的,授权决定申明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陈端第十六项的洪析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宪法系有关规定”做出的。这里牵涉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还牵涉到香港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香港国安法出台前后,国外和香港一些人指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僭越了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侵犯了香港的高度自治,破坏了香港的司法独立。如何回应这种指责呢?要完整地做出有效响应,就应该厘清国家安全与宪法的关系。”   陈端洪说,一些西方国家和香港揽炒派攻击香港国安法时,在观念上把香港基本法的效力和生命力与中国主权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这在知识上是拙劣的,其本质就是“港独”。须知在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那一刹那,香港全部的法制就切换了效力的源头,这个新的源头就是中国的主权意志,宪法第31条则是一个转换插头。“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这本身也是一个主权决断。因此,回归以后的香港法治应该是新宪制法治,与国家的安全紧密相关。  为什么说宪法的效力和生命力是主权者赋予的?陈端洪说,宪法是制宪权的产物,制宪权是主权的应用。这个道理,在成文宪法时代已经变成了常识。一个国家如果主权安全面临危险,宪法必然处于同样的险境。无法想像,一个国家一旦丧失主权,其宪法还能安然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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