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探索 >卖狗肉可囚半年 走私罪更重 正文

卖狗肉可囚半年 走私罪更重

[探索] 时间:2024-04-29 09:15:4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36次
中评社北京2月10日电/据大公报报导,卖狗早于1950年代,囚半香港出售及食用猫狗或管有猫狗尸体意图食用均属违法,年走随时身陷囹圄。私罪按照《猫狗规例》第22条列明,更重屠宰狗只或猫只或将牠们的卖狗肉当作食物出售,都属严重罪行,囚半违者最高可被罚款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年走另外,私罪这次事件中相关猫狗肉食若是更重进口,属于违法走私,卖狗根据《进出口条例》,囚半走私属于严重罪行,年走一经定罪,私罪最高可判被罚款200万元及监禁七年。更重  律师梁永铿表示,在香港无论以任何形式买卖猫狗肉类均属违法,“相关规例并没有例明是煮熟定未煮熟,即是无论块肉是生还是熟,出售或购买均是犯法。”他又指,相关肉类虽然不是在港生产,但买卖双方不能以此作抗辩理由,而售卖商贩的刑责更重,且不能以“不知道是狗只或猫只的肉类”作为辩解理由,“就好像我请你食汉堡包,但包内的肉类是猫狗的肉,食客可以不知道,但卖家方面一定有责任。”他又重申,卖方必须清楚其售卖物品的相关资料,故难逃避责任。买方及食家购买相关猫狗肉食,同样是干犯《猫狗规例》,若判罪成便会得到相关的惩罚。梁永铿又称,若有关猫狗肉由内地入口,亦涉及违法走私的问题,相关部门应作跟进。

(责任编辑:综合)

    相关内容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