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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时间:2024-05-06 09:28:5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200次


王敏远,刑事刑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诉讼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隔年

“排除刑讯逼供证据”有望入法

  刑事诉讼法将迎15年来首次修改,大修专家建议修法应考虑与国际公约衔接,有望去掉“如实供述”表述

  公约是排除对全世界适用的,都是逼供最低限度的、起码的证据要求,如果这都做不到,刑事刑讯我们何谈一个负责任的诉讼大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呢?

  我们反对刑讯逼供不是因为一打就是冤假错案,而是隔年因为这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大修、违反人权要求的有望侦查破案的方式。

  ——王敏远

  刑事诉讼法1996年首次大修,排除明确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逼供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写进法律。但在过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开水死事件等背后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和监管漏洞,暴露出刑事诉讼法中急需完善的地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诉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法工委也已正式启动该法修改的调研。

■ 专家建议 “如实供述”修改方向

上策 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策 不强迫自证其罪

  “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

  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加入。

  在美国、法国等许多国家的法典中,是一条比较普遍的条款。

下策 废除“如实供述”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作为审案政策已实行了几十年。这一审讯原则在“有罪假定”的前提下,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以求宽大处理。

  这个政策重口供而轻证据,很容易引来刑讯逼供,近年在海淀区检察院等地已经取消。

  新京报: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但很快学界就呼吁再次大修,这比较罕见,是不是说当时的修改并不成功?

  王敏远:修改的积极意义还是应当肯定的,例如确立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这都是巨大的进步。但当时确实留下了不少问题和争议、要求修改的呼声也会很自然地产生,这是正常的。还有后来在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现在就是希望修法能够把这些问题逐步解决。

修法应考虑与国际公约衔接

  新京报: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中国已经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公约里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体现出来。

  王敏远:当时还没有公约意识。研究讨论过程中很少提到国际公约。即使有人提出,也没有任何反应,反对的没有,赞成的也没有,就像没听见一样。

  新京报:刑诉法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有多大差距?

  王敏远:肯定有差距,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比如羁押的司法审查等,但差距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新京报:以公约为底线是否已经达成了共识?

  王敏远:我没有听到官方的明确的说法,学界倒是一直在呼吁。其实这不是什么高标准的要求,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公约是对全世界适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起码的要求,如果这都做不到,我们何谈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呢?

“如实供述”有望去掉

  新京报:哪些公约的规则可能会纳入刑诉法修改?

  王敏远:据我所知,这次修改中对公约的很多内容是予以考虑的,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次就很可能要写进去,解决我国刑诉法的“如实供述”与公约不一致的问题。我认为选择有上、中、下三策,上策就是按照跟米兰达规则相似的沉默权,中策是依照国际公约的要求,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下策是简单地将“如实供述”去掉。

新京报:我们会选择中策?

  王敏远:有中策已经很不错了,已经是很重要的进步了。当然,这也有现实基础。前些时间我去参观一些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有的已经不再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了,说明有的侦查机关的破案,审讯的作用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把撬开嘴巴作为侦查的主要方式了。

  新京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上,我们已经做到哪一步了?

  王敏远:去年“两院三部”颁布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比较彻底了,与禁止酷刑公约一致,禁止酷刑公约也只是要求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没有要求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从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看,对非法实物证据往往也是酌定排除的,不是绝对排除。当社会具备相应的条件时,通过修改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方式促进侦查机关改变破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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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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