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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企多收4元被罚1500元

[时尚] 时间:2024-05-02 04:09:5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55次
中评社北京5月10日电/据工人日报报道,餐企企业征信平台启信宝APP显示,多收近日,元被北京某知名快餐连锁企业新增一条行政处罚:1月15日,罚元该餐厅以31元的餐企实际售价,售出两份标价29元的多收法风烧饼全餐周末套餐,共计多收价款4元。元被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退款,罚元无违法所得。餐企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餐厅处以1500元罚款。多收  据了解,元被该餐厅被处罚款的罚元原因,是餐企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显示,多收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元被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应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有网友表示,多收4元被罚1500元,这家餐企有点冤。不过,也有网友指出,越是知名餐企越是应该严格管理,带头守法,既然违法了就应该接受处罚。  “虽然这家餐企仅对每份套餐在标价外加价两元,且仅卖出两份,但其行为已违反我国法律有关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的规定。执法机关根据该餐企的违法情节,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对其处罚1500元,合情合理合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表示。  根据价格法,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同时,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苏号朋表示,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商品和服务都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因此,定价权是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范围,政府部门一般不予干涉。但是,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要求,不得实施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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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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