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则公告连发!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最新部署 涉及印花税、个税优惠

[探索] 时间:2024-04-29 05:48:1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7次
8月22日,则公政部总局证监财政部官网连续发布6则公告,告连个税财政部、发财税务总局、税务署涉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优化、最花税延续了一揽子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下称创新企业CDR)、新部货物期货市场、及印创投企业合伙人、优惠沪深港通等领域的则公政部总局证监税收政策。

  相关税收优惠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告连个税企业所得税、发财增值税、税务署涉印花税等,最花税主要是新部对已出台政策的再延续。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及印下一步,财政部将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推动各项财税政策尽早落地见效,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优化、延续创新企业CDR税收减免支持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等提供税收减免优惠。

  对于个人投资者,其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其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于企业投资者,其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其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其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其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于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优化、延续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减免支持

  为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两项公告的相关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按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延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优惠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相关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提出,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下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为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提供个税优惠

  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下称创投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支持,相关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提出,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其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提出,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延续沪港通、深港通、基金互认个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相关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提出,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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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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