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电动滑板车撞人致死 被告人获刑三年

[休闲] 时间:2024-04-18 07:12:2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94次

  电动滑板车相信很多人都见过,川首它外观看起来像滑板,例电接上电却跑得飞快。动滑有些人觉得这种车轻巧方便,板车被告哪里都可以钻,撞人致死却不知无视交规,人获随便把它骑上路,刑年也可能引发事故,川首导致严重的例电后果。

  昨天上午,动滑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驾驶电动滑板车上路,板车被告撞人致死的撞人致死案件。被告人陈某(化名)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人获电动滑板车,将一名年过七旬的刑年老人撞倒,老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川首经审理,法院判决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马路上骑电动滑板车撞人致死 男子获刑三年

  今年6月11日上午7点过,陈某骑一辆无号牌的电动滑板车在青羊区光耀三路上前行。7点48分许,当他行至某小区门口附近路段时,一名老人突然从右侧街沿冲上马路准备过街,陈某发现后立即刹车闪避,但电动滑板车的右侧把手还是把老人挂倒在地。据陈某回忆,他停车后,发现受伤的是一名老年妇女,体形很瘦小,头部有出血,于是立即拨打了120、122,在现场等待救援。但令人遗憾的是,医院虽然全力抢救,老人还是于6月13日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亡。

  后来,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电动滑板车进行鉴定,认为被鉴定的二轮类工具为非道路车辆,它既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也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而属于电动滑行工具。案发后,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于是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昨天上午,该案在青羊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陈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他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电动滑板车属于滑行工具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其实,对于类似行为,法律法规早有明确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而在陈某骑行的电动滑板车说明书上,也特别强调:“即使您技术再熟练,也不要在机动车道以及人多的行人道上骑行。”只可惜,这些规定和提醒,并没有引起陈某的重视。

  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波告诉记者,这是四川省首例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的案件,“这种电动滑板车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所以不在交管部门管理的案件范围。”因此,当时交管部门在勘验现场后,就把该案作为其他刑事案件,移交给青羊公安分局进行处理。李波认为,这个案件发生后,应该加强法制宣传,相关部门也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类似的电动滑行工具严格管理,以避免悲剧再度发生。

  成都市交管局民警杨小勇表示,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要求,电动滑板车之类的滑行工具,是不能在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内的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它只能在封闭的区域内,比如小区内、封闭道路的园区内滑行代步,而不能作为上路行驶的交通出行方式。

  因此,交警提醒广大市民,类似的电动滑板车、人力滑板车,以及电动平衡车等,都属于滑行工具,不能在道路上行驶。针对涉及滑行工具的交通违法行为,成都交警也将加大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就会从严查处,“同时,我们希望大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守法出行、文明出行!”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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