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鱼为何莫名死亡?长城边谁盖的房?这里这样办“环保”案

[热点] 时间:2024-05-02 07:22:2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73次

原标题:池鱼为何莫名死亡?长城边谁盖的环保房?这里这样办“环保”案

池鱼为何莫名死亡?长城边谁盖的房?这里这样办“环保”案

金海湖、青龙山、池鱼长城石林峡……说到平谷区,为何自然会浮现出一派湖光山色、莫名美不胜收的死亡画面——这样的美景、这样的边盖办案生态,更需要加倍守护!环保

平谷法院29日通报,池鱼长城五年来,为何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50余件,莫名行政案件1500余件,死亡涉环境因素民事案件500余件,边盖办案办结涉违法建筑拆除、环保棚户区改造案件40件。池鱼长城

守护绿水青山,为何平谷法院坚持这样办案!

案例一

非法狩猎!判刑、赔钱、道歉

2021年4月至5月,贾某出于好奇心理,在某村庄附近非法使用枪支狩猎,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草兔3只、珠颈斑鸠1只、雉鸡7只。经鉴定,草兔、珠颈斑鸠、雉鸡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

公诉机关依法指控贾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贾某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2640元,并在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惩处。对因贾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资源破坏,贾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平谷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2640元,同时判令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致歉。贾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并愿意承担相关费用、公开致歉。

据悉,该案是平谷区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官指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野生动物一旦减少,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就会遭到破坏。非法狩猎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大家应该自觉抵制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积极参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行动中来,共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案例二

池鱼离奇死亡!原来是融雪剂的“锅”

养了十多年的池鱼,一直都问题,怎么忽然开始大量死亡了——看着池鱼离奇死亡,承包人赵某非常着急。他自2005年从他人处转包某村西头10亩鱼池,承包期30年,到了2020年3月11日以后,赵某逐渐发现有池鱼死亡,到了5月初,死鱼累计达到了70388斤。

为证明池鱼死亡原因,赵某自行采集鱼池水样,密封后送至北京市城市排水监测总站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鱼池水每升水样含氯化物64.9mg、总铅<0.07mg、 总钠44.0mg、钙69.6mg、钾26.4mg、镁33.8mg。

随后,赵某又多方打听,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曹某告诉赵某,2020年2月,因北京地区连降大雪,公司在村庄倾洒了大量融雪剂。

赵某认为,鱼池为村内西部自然形成的“西大坑”,地势较低,周边雨雪水及生活用水一直流入该处后排出村外,公司倾洒融雪剂成为了“毒药”,造成池鱼大量死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赔偿损失。

庭审时,被告公司称,是在村外距赵某所述鱼池438米以外道路上而非在村庄里撒融雪剂,不会造成环境污染。但公司未能提供可靠证据,且与其工作人员曹某陈述情况不符,法院没有采信。

法院认为,赵某鱼池死鱼虽然未经死因鉴定,但有赵某未能找到相关鉴定机构的客观原因,且被告没有证据排除融雪剂中毒的可能性,所以推定与被告施撒融雪剂存在因果关系。据此,被告公司应对涉案池鱼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赵某经济损失2800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中导致损害后果通常存在多种可能性,所以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事实认定最难的环节,也是比较复杂性的推理和判断过程,往往需要法官具有多种学科的知识和丰富的生活常识以及对法律精神充分的掌握。”法官说,本案中,即在没有直接的肯定或否定性鉴定结论情况下,法官结合生活基本经验,依据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根据赵某所承包鱼池所处的地带、地势、被告所撒融雪剂的时间、空间、成分等因素,再根据被告不能提供自己的行为与池鱼死亡后果无关的证据的情节,综合分析作出因果关系成立的最终认定。

案例三

长城边上盖房!罚款10万元

谁在这盖的房?

2020年12月,平谷区文旅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在某水库大坝东侧、距离长城墙体约30米至100米范围内,“多”出了10余处建筑物、构筑物。

立案调查后,查明建房人为丁某,因其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文旅局向丁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据相关评估报告和规定,对丁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丁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丁某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判令撤销、变更被诉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未经审批擅自在距长城墙体约30米至100米的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旅部门经立案、现场检查(勘验)、调查询问,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因此,法院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丁某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该案所涉及的文物保护行政执法专业性强,在法院涉诉案件极少。即使经类案检索,该案所涉文物保护行政处罚在北京市全市行政案件中也无类案。

法官表示,该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建筑的位置是否应该适用长城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最终,经对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解读,结合案件事实,认定涉案建筑紧邻长城墙体,应属位于长城保护范围之内。

法官指出,长城凝聚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本案的审理既有力打击了侵害历史文物的行为,也对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历史文物的保护意识起到了引领作用。

建立区域环资保护联动机制

平谷法院审管办副主任何雨亭介绍,为取得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效果,在刑事审判方面,法院助力全区“双安双打”专项行动,采取有力措施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着力形成“保护、打击、预防、修复”四位一体的生态司法保护模式;在民事审判方面,以诉源治理工作模式为载体,发挥巡回审判作用,积极与乡镇村居联动协作,汇聚多方力量,构建环境保护大格局;在行政审判方面,秉承预防优先理念,发挥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监督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引导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好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此外,法院还在探索与蓟州、三河、兴隆、遵化等地建立跨区域司法协作、全流程协同治理机制,克服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打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司法保障先行地,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平谷法院副院长王晓蓉还介绍道,法院将加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司法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力度,力争在今年年底前让基地实现“生态保护、巡回审判、宣传教育、党建联盟、志愿服务、实践体验”等多种功能,探索打造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生态法治文化推广、生态司法成果展示”三维一体的综合性生态司法实践基地。

同时,强化宣传力度,发挥生态价值引领作用,增强人民群众生态法治观念和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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