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跳单”行为?为何“跳单”还是要“买单”?

[探索] 时间:2024-04-29 09:30:5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78次

原标题:什么是跳单“跳单”行为?为何“跳单”还是要“买单”?

近年来,买房需求激增,什行房产中介行业发展迅猛,何还交易中“跳单”现象也频频发生,买单尤其在二手房买卖中介纠纷中尤为凸显。跳单

“跳单”是什行一个行业术语,又称“跳中介”,何还就是买单指房屋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跳单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什行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何还,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买单

“跳单”行为主要从三个方面认定:第一,跳单要看中介合同是什行否已经生效,且要看中介人是何还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第二,要看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订立合同;第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之所以容易发生“跳单”,是由中介合同自身特征决定的。中介服务合同的客体是服务行为,该客体的非实体性往往会使接受服务一方在向服务提供方支付对价时产生极度的心理不平衡,容易产生“不让中间商赚差价”的想法。但在商品经济社会,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才是商品价值的终极度量衡,所以中介服务合同中的服务行为作为中介人基于自身信息资源优势及现实劳动付出的凝结,理应被尊重并收获合理对价。

法官提醒,“跳单”行为不仅会使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现实生活中也出现过委托人向买房人支付房款后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因为房款的支付时间产生纠纷等情况,给买卖双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循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要因为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综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

(包永婷)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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