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2.5厘米网眼渔网在丹江口库区捕鱼被罚款 河南高院通报10起南水北调司法保护案例

[娱乐] 时间:2024-05-01 03:21:1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12次

原标题:用2.5厘米网眼渔网在丹江口库区捕鱼被罚款 河南高院通报10起南水北调司法保护案例

核心速读

为保护丹江口水库的用厘眼渔院通水质和水生生物的多样性,淅川县人民政府长期以来对丹江口库区实施区别保护,米网其中划定丹江口库区一类水源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网丹不得在其中进行水产捕捞。江口

6月4日,库区款河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捕鱼被罚报起北调保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南高南水通报河南法院近年来服务保障南水北调的司法工作情况,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荆伟通报了十起典型案例。案例

用2.5厘米网眼渔网捕鱼,用厘眼渔院通他们为何被轻判?

基本案情

淅川县位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米网为保护当地水质和水生生物的网丹多样性,淅川县人民政府历年来坚持发布禁渔通告,江口确定丹江口库区的库区款河渠首一类水源区为常年禁渔区,禁止使用8厘米以下网眼网具等违法违规渔具进行水产品捕捞。捕鱼被罚报起北调保护

2019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夫妇携带渔网到丹江口库区一类水源保护区内的淅川县香花镇东岗村水域捕鱼。捕鱼过程中,王某林负责驾船,曾某云将携带的两个渔网全部撒入丹江口库区之内。

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夫妇驾船到库区内收网,在返回上岸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量,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使用的渔网网眼为2.5厘米左右。

裁判结果

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内捕捞水产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夫妇认罪悔罪,自愿通过淅川县水产管理部门购买了4万尾鱼苗投放于丹江口水库内,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予以修复,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据此,淅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并对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的犯罪工具渔网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为保护丹江口水库的水质和水生生物的多样性,淅川县人民政府长期以来对丹江口库区实施区别保护,其中划定丹江口库区一类水源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不得在其中进行水产捕捞。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不论捕捞数量多少,均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一些不法之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丹江口库区一类水源保护区内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给丹江口库区的水质和水产资源造成危害。

淅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将法庭设置在案发地,组织当地群众旁听庭审,当庭宣判后,由二被告人将提前购买的鱼苗当场投放进丹江口水库,既有力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对违法捕捞行为形成了震慑,也对广大群众进行了警示教育,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时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杨某超诉河南省水利厅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杨某超系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第二批移民,在淅川县大石桥乡杨营村及东湾村分别开办两个养猪场。2015年,杨某超认为其开办的两个养猪场未依法得到补偿,以河南省水利厅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予以补偿。

2012年杨某超领取了养猪一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用地及基础设施、搬迁费、设备搬迁费、设备重置补偿、停产损失补偿款共计73.29万元。

2019年9月10日,淅川县移民局根据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对杨某超养猪一场增补7000元设施设备补偿费。杨某超的养殖二场建于2004年,属于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国办法〔2003〕12号)规定建设的项目,未予补偿。

裁判结果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养猪一场的补偿问题,杨某超主张应当按照企业经营性补偿而非按照普通民宅进行实物补偿,不符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大纲》的规定,河南省水利厅对拆除的养猪一场未按经营性企业予以补偿并无不当,并且,杨某超已经签字确认,也已实际领取补偿款。

对于养猪二厂是否应予补偿的问题,根据《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大纲》《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河南省丹江口水库建设征地第二批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移民迁移线按坝前高程172米,杨某超2004年所建养猪二场位于170米至172米之间,属于国办发〔2003〕12号文件明确规定的禁建范围,对其依法不应予以补偿。一审判决驳回杨某超的诉讼请求,杨某超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南水北调工程是国之重器,是优化我国水资源时空配置的重大举措,是解决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问题的重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全省法院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将服务保障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建设和运行作为重点工作部署推动,在审理涉及南水北调工程拆迁补偿案件时,一方面要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和健康运行;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对为实施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移民拆迁的群众进行适当的补偿。

本案中,杨某超所建养猪一场属于应当拆除的范围,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杨某超已经签字认可,此后又根据其他标准要求额外补偿缺乏依据;杨某超所建养猪二场位于170—172米禁养范围,根据规定依法不予补偿。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超的诉讼请求正确。通过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向社会公众传递了以法律为准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人民法院以公正裁判保护人民群众合法的权益,确保国家重大战略工程顺利实施和运行。

当天通报的10起案例还包括,侯某丛非法狩猎案(刑事),刘某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事),邱某成、李某山贪污移民补偿款案(刑事),马某成诉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案(行政),徐某诉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案(行政),李某峰诉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行政处罚案(行政),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北流寺村民委员会诉某生态农林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民事),盛某成诉某建设公司、唐河县毕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民事)。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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