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获刑2003年至2020年,副主被告人胥波先后利用担任皋兰县县长、波因榆中县委书记,甘肃兰州市副市长、省兰受贿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便利,州市罪审为他人在工程款支付、人大任胥土地使用权审批、常委规划手续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原获刑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3154万余元。副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胥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胥波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胥波受贿时间长,部分赃款尚未追缴到案,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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