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救助超3万人次,时隔七年河南省道路救助基金再升级

[综合] 时间:2024-05-04 03:38: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79次

原标题:累计救助超3万人次,累计时隔七年河南省道路救助基金再升级

【大河财立方 记者 陈玉静】2023年1月29日,救助救助基金级由于突发的超万交通事故,7岁的人次井默然被车撞倒,性命攸关,时隔急需十余万的年河南省抢救费。这让收入微薄的道路井默然一家陷入困境。幸好得益于郑州市道路救助基金的再升垫付,井默然得到及时救治。累计

井默然是救助救助基金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众多受益者中的一个。自救助基金设立以来,超万全省累计使用救助基金14.01亿元,人次累计救助31279人次。时隔

近日,年河南省为加强救助基金管理,道路进一步提升救助基金政策的可及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管理体制、使用范围、服务流程、部门协同等方面进行优化升级,以更好发挥救助基金“救命钱”的作用,这是自2015年11月原《办法》出台7年来再次修订。

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实现四大领域优化升级

每一笔垫付申请都关乎生命,每一次道路救助都直抵人心。

为打通群众生命救助服务“最后一公里”,确保每一笔“救命钱”用到实处、用到急处,《办法》从完善管理体制、扩大使用范围、优化服务流程、强化协同配合四方面进行优化升级。

完善基金管理体制。《办法》明确救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管理、省级统筹调控、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承办”的管理体制和坚持 “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管理原则。为顺应政府职能转变,发挥社会专业机构的自身专业和渠道优势,为受助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救助服务,规定救助基金垫付的申请受理、审核和资金垫付、追偿等日常救助业务实行全省统一政府购买服务。

扩大基金使用范围。《办法》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延长救助时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扩大垫付的丧葬费用范围,将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垫付范围,明确丧葬费用垫付的最高限额为河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倍。将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难家庭的一次性困难补助纳入救助基金支出范围,并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救助原则,规定一次性困难补助最高金额为河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优化救助服务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将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审核垫付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要求有关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救助基金政策宣传和提示,为申请使用救助基金提供便利。要求救助基金承办机构设立热线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受理、审核垫付申请。规定建立信息系统,规范救助基金网上申请和审核流程,实现数据信息交互共享,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办法》要求各级建立由财政、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并要求省级成员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救助基金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救助基金惠民政策落实落效。同时,增加医保部门为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规定公安部门、卫健部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救助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医疗机构及时开启救助绿色通道,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结束前实行挂账救治,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完善核销制度,救助基金运行七年再迎修订

救助基金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如何将每一笔“救命钱”用在“刀刃上”,并非易事。

自2011年在全国率先实施救助基金制度以来,河南省财政厅充分发挥基金民生兜底保障作用,通过重塑管理体制、转变运行机制、完善制度体系,不断增强救助工作服务能力,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2015年11月,原《办法》出台,《办法》规定救助基金运作在分级管理的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全省救助基金委托业务的承办人,具体承办全省救助基金垫付等业务工作,为救助基金提供了科学的运作机制。

经过七年运行探索和实践,救助基金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逐步走向成熟。七年时间里,全省使用救助基金13.57亿元,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2.93万人次,资金使用量和救助人次居同期全国前列,切实解决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当前,鉴于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国家政策已作修订以及救助基金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对河南省原《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加之近年实践探索形成的有效做法需要在办法中予以制度化,新修订的《办法》正式出台。

值得一提的是,相较原《办法》,新修订的《办法》还完善了核销制度,明确核销情形和原则。

《办法》规定,对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追偿未果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请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一)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的;

(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终止,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的;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无法追偿的;

(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或者退还的;

(五)其他可以核销的情形。

河南省财政厅相关人士表示,这次《办法》的修订实施,适应了救助基金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将进一步推动全省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提质增效、高质量开展,兜紧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政策保障。

救助基金科普:

Q:何为救助基金?

A: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基金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从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以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

Q:何种情形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A: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符合救助条件且需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警通知救助基金服务站、医疗机构或受害人亲属提出申请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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