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风险处置经验 健全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探索] 时间:2024-04-18 05:07:0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49次

  破产制度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了通道,总结是风险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普通企业破产,处置金融机构的经验健全金融机构机制破产涉及众多投资者,社会影响大。退出此外,总结由于金融机构存在独特的风险牌照价值,背后的处置考量更加复杂。在我国,经验健全金融机构机制金融机构的退出破产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件不太常见的事情。

  党的总结十八大以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被放在了更重要的风险位置。在“稳定大局、处置统筹协调、经验健全金融机构机制分类施策、退出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下,一系列高风险金融机构被果断处置,银行、保险、信托行业均出现了破产案例。

  截至目前,进入或完成破产程序的金融机构,如包商银行(破产清算)、新华信托(破产清算)、易安财险(破产重整)、辽阳农村商业银行和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监管同意进入破产程序)等,它们或完成了清算,退出历史舞台;或引入新的股东,走向重生;或者由当地大银行承接业务,实现了平稳过渡。

  近期,被接管3年的四川信托风险处置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未来可能走向破产重整。从四川信托的化险过程可以观察到,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实行“精准拆弹”,是一项难度非常大的求取最大公约数的工作。无论是资产处置、追赃挽损、引入战略投资者,还是行政处罚、司法审判,都要面对错综复杂的现实。个人投资者希望尽快拿到赔偿,重整方希望企业恢复经营,地方政府需要社会稳定并保全金融牌照于当地,监管部门的职责在于惩前毖后,维护市场清明,而法院的职责是维护公平公正。众多诉求的交织中,要找到最佳路径,实现多方满意的结果,极为不易。

  四川信托只是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的一个代表。近年来,我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其中积累的相关经验,也在征求意见中的《金融稳定法》(草案)中得到了反映。《金融稳定法》草案规定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的职责,以及监管部门、人民银行以及财政部的角色,并明确对相关工作进行监察审计监督。草案还为风险处置的措施和工具、资金来源、行政与司法的衔接等提供了依据。

  不过,《金融稳定法》草案着重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着力于提高整个金融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在单个金融机构的破产环节,由于《企业破产法》缺乏专门表述,在实践操作中,相关程序和执行依据仍然有所缺失。随着相关案例的增多,有关方面宜及时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推动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金融机构的良性退出机制。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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