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支持尚未盈利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探索] 时间:2024-04-29 03:58:3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09次

  中国网财经11月11日讯 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国资公司股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委支未盈通知。通知指出,持尚创板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利科中央企业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实施原则上按照科创板有关上市规则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科创板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国资公司股权,若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委支未盈50%,上市公司应当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持尚创板禁售期及解锁期,并设置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75分位值水平的利科解锁业绩目标条件。

  尚未盈利的上市实施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激励60%确定。在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前,国资公司股权可生效的委支未盈权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授予额度的40%,对于属于国家重点战略行业、持尚创板且因行业特性需要较长时间才可实现盈利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提出调整权益生效安排的申请。

  以下是原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推动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一)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集团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所控股上市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股权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激励工具,系统构建企业核心骨干人才激励体系。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应当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二)股权激励方式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根据所在行业经营规律、企业改革发展实际等因素科学确定,一般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结合股票交易市场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三)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每期授予权益数量应当与公司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以及权益授予价值等因素相匹配。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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